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範圍是根據當事人的獨立意誌確定受益人,但在我國不能是強制性的。信托更多的是個人意誌的體現,同壹信托的受益人範圍非常靈活。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設立人的意願設立。
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親屬,包括近親屬、家庭成員和遠親;可以是朋友,比如保姆、司機、同性、伴侶;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壹些慈善基金會也可以作為信托的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壹信托的唯壹受益人。上述規定也反映出信托比法律規定更加寬松,已經完全超出了近親屬的範圍,與委托人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四十三條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同壹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唯壹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壹信托的唯壹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所有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
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壹)信托文件指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壹條信托成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壹)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壹)、(三)、(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終止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