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機制,實施全省統壹的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制度,規範全市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管理, 根據《陜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醫保局關於印發陜西省門診慢性特殊疾病規範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醫保發
第二條《辦法》所稱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是指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的簡稱,是指發病率高、經濟負擔重或患病率低、醫療費用高,可在門診治療,無需住院治療的壹類慢性病或重大疾病。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門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等相關保障政策和內容,全部統稱為“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政策。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的規範管理。
第四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制定並公布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認定標準和治療標準。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疾病認定、治療支付、費用結算、協議管理等工作。,並定期調度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確保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撥付基本醫療保險周轉金,確保參保人員按時享受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待遇。衛生健康部門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診療規範為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提供必要、安全、有效、可負擔的門診診療服務,並按規定開展鑒定工作。
第二章疾病範圍
第五條門診慢性病實行分類管理。* * *分為門診慢性病壹、二、三級。
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壹類是全省統壹保障的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本市屬於壹類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範圍內的參保人員(含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本市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全省統壹政策規定。
門診慢性特殊疾病ⅱ類是在省內統壹之前,已在本市開展但不在省規定的門診慢性特殊疾病ⅰ類範圍內的疾病。本市繼續保留已納入該類疾病的保障對象的待遇狀態,但不再新增保障對象。
門診三類慢性病和特殊病種是根據醫療保險制度發展需要新增的病種。按照“逐步統壹病種存量,嚴格控制增量病種”的原則,新增病種工作將在省醫保局發布後適時開展。
第六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I類為全省統壹管理標準執行的疾病。病種名稱、認定標準、繳費標準、復檢時限等均按省醫療和社會保障局的統壹規定執行。
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 51種,包括:高血壓;糖尿病;高脂血癥;惡性腫瘤的門診治療;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療;腦血管病後遺癥(中風後遺癥);結核病活動期(包括耐藥結核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妄想障礙、分裂情感障礙、癲癇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發育遲滯);透析(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氟骨癥;大骨節病;克山病;兒童苯丙酮尿癥;四氫蝶呤缺乏癥;甲狀腺功能異常;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的門診治療;慢性髓細胞白血病;兒童白血病;癲癇;腦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氣管哮喘;特發性肺間質纖維化;冠心病;肺源性心臟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臟瓣膜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腎病綜合征;慢性腎炎;慢性腎小球腎炎;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癥;生長激素缺乏;強直性脊柱炎;類風濕性關節炎;慢性骨髓炎;帕金森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銀屑病;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運動神經元疾病;股骨頭壞死;系統性硬化癥;肝豆狀核變性;重癥肌無力
第七條門診二類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是指本市保留並繼續保障的疾病。病種名稱、認定標準、支付標準、復檢時限由市醫保局制定。適用於本市參保職工和門診慢性病居民。
門診慢性病II *** 4種:白癜風;肺結核(活動性肺結核除外);各類精神疾病(除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妄想障礙、分裂情感障礙、癲癇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發育遲滯);肝硬化(代償期)。
第三章治療保護
第八條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醫療保險待遇與支付水平掛鉤,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單獨核算。
第九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支付範圍包括檢查、檢驗、藥品、治療、特殊材料等醫療費用。、與疾病相關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藥品。檢查、檢驗、藥品、治療、特殊材料等費用。與疾病無關或上述目錄外的不予支付。鼓勵中西醫結合治療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支持在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療中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和中草藥。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支付範圍不包括疾病用藥,所有與疾病相關的藥物(包括並發癥和合並癥)均可支付。使用範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分類。特殊藥品保障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診療設置,原則上應設置最低起付線,約為該病種年平均門診費用的10%,個別特殊病種可不設置最低起付線。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政策範圍內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別不低於70%和85%。壹類門診與慢性病、特殊疾病相關的乙類支付項目,統壹先按5%支付,再納入比例報銷。年度支付限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管理。
第十壹條被保險人患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所涵蓋的多種疾病時,允許同時申報兩種及以上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年度最低賠付限額可按壹定比例提高。第二種疾病、第三種疾病、第四種疾病的最高年度支付限額原則上按第壹種疾病的最高年度支付限額累計。多病種最高支付限額可以按照申報病種支付限額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第十二條門診治療慢性和特殊疾病按年度參保繳費,按年享受,以自然年為治療周期;參保人在獲得門診慢性特殊疾病身份後的次月初享受待遇,首次獲得門診慢性特殊疾病身份時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該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月平均值乘以剩余月數取整確定。
第十三條參保職工(含退休人員,下同)符合規定的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執行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支付政策,超過政策範圍內相應病種年度限額的,按普通門診統籌政策支付;門診發生的其他費用按普通門診統籌政策直接支付。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療的起始條件不再與個人賬戶的使用相關。參保職工使用當年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額後,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保政策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可進入補充醫療保險。確有困難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城鄉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醫療費用由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政策支付後,個人承擔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將逐步納入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範圍。居民醫保對高血壓和糖尿病“兩病”實行特殊保障待遇,未達到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認定標準的,按照門診“兩病”特殊保障機制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執行。“兩病”特殊保障和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療不累計。
第十四條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患者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適用於同壹疾病。
這種情況下,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身份同步轉移,關系轉移的地方不會重新認定或認定。轉出地根據年度額度分解到月,計算其待遇額度,終止待遇;轉往本市治療的按照同壹病種按月計算當年剩余月份需滿足的限額。如果轉出地沒有同病,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療關系不轉移,待遇保障自然終止。
第四章疾病識別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鑒定通則》開展鑒定工作。凡符合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壹類範圍的,執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認定標準》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治療標準》。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慢性病和特殊病種鑒定能力的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鑒定的定點機構。根據醫院學科建設和醫生實力,設立壹個或多個專家組,專家組由副主任醫師以上級別的醫生組成。個別醫療機構在副主任醫師配置不足的情況下,可由業務院長和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鑒定專家名單應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對同壹被保險人申請的同壹種慢性特殊疾病,鑒定結果應由至少兩名專家組醫生簽字。
第十七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認定實行壹站式辦理。受委托的定點醫療機構接受鑒定後,負責將鑒定結果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報送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並及時準確地將信息登記到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
第十八條疾病認定材料包括四類:基礎材料,包括醫療保險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申請材料,包括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認定表;病歷,包括病歷、診斷證明、相關檢查復印件、化驗報告;個別疾病認定中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包括其他科室、其他險種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五章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暢通線上線下服務渠道,通過委托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受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服務窗口、醫療保險服務站(室)、參保單位代辦等方式,提供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申請受理、政策咨詢等服務,積極探索網上申報等方式。集中申報形式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受理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申報不少於6次,並根據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推進情況,逐步實現隨時申報和辦理,最終實現具備認定條件的醫療機構直接受理和認定。患者出院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並報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和信息確認,為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提供直接結算。
第二十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藥品實行“雙通道”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均可開展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藥品保障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疾病治療需要,為患者確定藥品種類和劑量,規範處方藥管理。長期處方藥劑量最多三個月。
第二十壹條對因行動不便、年老、臥床殘疾等原因無法到達鑒定機構或不具備網上申報條件的參保人員,符合條件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慢性病、特殊疾病鑒定定點門診機構可組織經辦人員和專家上門服務或通過遠程智能完成鑒定鑒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管理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醫師協議管理範圍,加強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的認定和醫療服務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醫療保險醫師應當嚴格鑒別、合理診療、科學治療,嚴禁超劑量、超處方等違法行為。及時上傳資質認定和費用結算信息,不得結算與病種無關的費用。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鑒定定點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就診和購藥的鑒定資料、處方、發票和結算單據的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必須嚴格遵守合理用藥和因病施治原則,做到“人與病、病與病、病與藥、藥與量、量與價”五壹致,確保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科學、合理、安全用藥。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鑒定相關規範的要求,禁止擴大鑒定病種範圍,禁止人為鑒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檢查復核中發現相關違規行為,按照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要求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醫生和機構納入醫保協議醫生管理範圍和涉嫌欺詐、騙保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涉嫌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參保人員、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和經辦人員壹經查實,按照《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市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果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發生變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