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如果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相關死亡退保的政策規定如下:
1、企業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為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以個體勞動者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在尚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本息和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壹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其個人繳費中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後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壹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綜上所述,入刑後還是有退休金的,不過在服刑期間壹律停發,刑滿結束後,可按服刑前原有退休待遇,恢復享受養老金的權利。但是不可以參與有關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該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