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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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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政府通常會制定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進行了壹定的限制。為了促進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我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防止企業逃避國家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證退休人員在退休前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水平。壹般來說,80%左右的養老金替代率可以保證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會下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制在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設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可以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基礎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於地區間的不平衡,部分地區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補充養老保險仍有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水平應根據當地基礎養老金實際替代率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於基礎養老金替代率高於80%的地區,基本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應該做的是降低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在國外,雖然補充養老保險有各種具體的管理形式,但獨立的養老基金較為普遍。養老基金由壹個企業或幾個企業(或壹個行業或壹個地區)共同建立。基金的管理是獨立的,完全與贊助企業分開。基金會的獨立性可以防止發起企業幹預養老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多個企業或壹個行業、壹個地區的聯合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是養老基金廣泛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基金,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責任。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級別:規模大、資金管理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強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可自主建立補充養老基金,但基金會及其資金的管理應與企業管理和企業運營資金的管理分開;內部差異小、聯系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建立由工會發起的統壹的行業補充養老基金;在發展相對均衡的地區,地方工會可以組織區域性補充養老基金;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多元化的管理層次既保障了企業的自願選擇,又有利於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盡快分離出來,交由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基金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由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進行,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應明確受托投資機構的資質,制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規則;補充養老基金行使委托人權利,監督受托投資機構。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力,必須自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非常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的安全。目前,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強調的是基金的安全性而不是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高投資回報率是吸引員工積極參與的重要因素。沒有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補充養老保險應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基金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委托給專業投資機構,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允許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壹定範圍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投資工具不斷增加。應該說,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壹方面政府應該采取先試點後逐步推廣的方式,盡量減少養老基金對資本市場的沖擊和養老基金投資固有的風險;另壹方面,政府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參考國外先進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各種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及待遇支付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員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但是,應該鼓勵員工參與支付。美國的401K計劃(職業年金計劃的壹種形式),只有員工繳費,雇主要按壹定比例配合。這種合作機制推動了401K計劃在美國的快速發展。目前企業不願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通過職工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於政府,除了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政赤字的責任。

目前,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的個人賬戶模式,待遇采取以繳費確定繳費的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和繳費情況,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額確定養老金待遇。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不需要承諾員工將來退休時壹定的養老待遇;就雇員而言,采用個人賬戶是為了在雇員流動時方便其養老金權利的轉移。個人賬戶也有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的完全可轉移性大大降低了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員工的作用,不利於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資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於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性。權衡利弊,應堅持現行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賬戶應成為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並通過政策規範和加強管理來控制和減少其弊端。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自願、多元化的特點,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企業繳費完全、待遇有壹定保障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壹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會建立具有壹定福利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員工的穩定福利,以此來鼓勵員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在國外,職工必須達到壹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全額補充養老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可以隨職工流動而轉移;達不到規定工作年限的,不能轉或者只能部分轉。限制職工補充養老權利的取得和轉移,間接表明補充養老保險具有“延遲收入”(退休後才能支付的收入)和企業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征。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益是不完全的。然而,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員工的流動性,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相沖突。壹些國家已經采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比如加拿大準備把工作年限從10年縮短到2年;荷蘭將工作年限從1972之前的5年縮短至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從10年縮短至5年。就我國而言,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以更能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點;未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的建立,工作年限將逐步縮減至1~2年(即職工工作1~2年後可以完全轉讓其補充養老金權益),這更體現了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點。此外,當員工在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前流動時,應規定員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稅收優惠政策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在壹些國家,自願性補充養老保險達到了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和美國),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的繳納只能來自企業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費,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做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比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規定,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納入稅前列支。因此,中央政府應盡快做出國家規定:允許5%~8%的企業享受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免稅優惠政策,地方政府應根據現有基礎養老金水平確定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免稅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收入也享受免稅待遇。至於補充養老金,應該納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測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監測。我國可以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相關法律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全國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司),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管職能。全國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確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資質;監控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檢查各地補充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受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投訴,對違反相關法律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除了政府的監管,更重要的是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組成的監督委員會,直接監督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