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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如何將股東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稅[2000]25號)(以下簡稱“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以下簡稱“投資”)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稅前扣除”)。118號)(以下簡稱《通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前者從會計角度,後者從稅收角度)明確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操作。因為兩者有很多區別,操作起來比較困難。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兩種不同處理方式的區別。

壹是“四項減值準備”計提的差異

(1)會計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進行全面盤點。因存貨毀損、全部或者部分報廢,或者銷售價格低於成本,導致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凈值的,按照可變現凈值低於存貨成本的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會計制度》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因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技術陳舊、毀損或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計提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稅前扣除”第六條規定,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基金(含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除按照國家稅收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範圍、口徑、比例、確認標準的差異。

(壹)壞賬損失會計處理方法的差異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核算壞賬損失時應當采用備抵法,並在壞賬實際發生時對可能發生的壞賬進行估計,計提壞賬準備,沖減壞賬準備和相關應收款項。

2.“稅前扣除”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原則上要求采用直接核銷法,即當應收賬款實際發生壞賬時,直接計入壞賬發生的當期損益,核銷應收賬款。

(二)壞賬準備計提範圍和口徑的差異

1.《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值得註意的是,應收票據本身不能計提壞賬準備,當應收票據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確定因素時,應在轉入應收賬款後計提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項。

2.“稅前扣除”第四十六條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原因,向購買商品或者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金額。但會計和稅法在應收票據壞賬準備計提時間上不壹致。稅法規定是直接提取,而會計規定是轉入應收賬款後提取。“稅前扣除”還規定納稅人非購銷活動及關聯方之間任何往來款項產生的應收債權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從而否定了其他應收款可以計提壞賬準備。

(三)壞賬準備比例的差異

1.《會計制度》不再局限於應收賬款余額的百分比法。因此,不同企業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可能性不同,對應的計提比例也不同。

2.“稅前扣除”第四十六條規定,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應收賬款年末余額的5‰。好像很嚴格。

(D)壞賬損失的確認和處理標準的差異

1.《會計制度》沒有規定壞賬準備的確認,只是列示了債務單位註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不足等情況。

賬務處理要求企業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壞賬準備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後,可作為壞賬損失核銷,只要經管理上的內部權限批準即可。

2.《稅前扣除》第四十七條規定,壞賬損失的認定有明確的標準。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①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2)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巨大損失的應收賬款及其財產(包括保險理賠等。)實在是無力償還;(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不能清償的應收賬款;⑤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在稅收管理中,壞賬損失應作為財產損失處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在稅前扣除。

第三,股權投資收益處理的差異

(1)“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收益和處置收益均確認為投資收益,短期投資收益僅確認為處置收益,持有期間的收益沖減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可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這兩種不同核算方法的投資收益確認標準為:①采用成本法時,根據被投資企業申報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將投資企業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如果被投資單位宣布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這壹數額,則減少投資成本。(2)采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照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損失確認當期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份額,並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2)《通知》規定,企業持有股權投資期間取得的收益應當計入股權投資收益,處置收益應當在轉讓股權投資收益或損失中處理。股權投資收益即股利收益,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取得的股利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權轉讓所得為資本利得,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由於所得稅率不同,稅法要求分別核算。

《通知》還規定,被投資企業向投資者分配的支付金額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且低於投資者投資成本的,視同收回投資,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作為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收入。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和減少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第四,固定資產折舊處理的差異

(1)根據會計制度,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壽命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還規定捐贈的固定資產可以折舊。

(2)“稅前扣除”規定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①房屋及建築物20年;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對促進科技進步、保護環境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多年處於振動狀態、超強度使用或被酸堿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稅前扣除”還規定,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企業按會計制度計提的折舊與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之間的差額,應進行納稅調整。

動詞 (verb的縮寫)處理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稅前扣除”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年銷售(營業)凈收入15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收入的5‰;年銷售(營業)凈收入超過654.38+05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六、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的差異處理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稅前扣除”規定,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以據實扣除;自2001,1,1之日起,醫藥、食品(含保健品、飲料)、日用化工、家用電器、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可在每個納稅年度按8%的比例從銷售(營業)收入中扣除。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用,可以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七。工資和薪金支出的處理差異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前扣除”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適用稅前扣除方法,稅前扣除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每月800元執行。

八。處理其他支出的差異

(壹)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貸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的,超過部分的利息費用;

(二)納稅人向商業保險機構為其投資者或員工投保的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之外為員工投保的補充保險;

(三)納稅人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傭金超過服務金額的5‰,且無合法、真實憑證的。

(四)已出售給職工個人和出租給職工個人的住房的折舊和租金收入不計入總收入但計入住房周轉金;

(五)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

(6)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7)自創或外購商譽的攤銷;

(八)納稅人支付給關聯企業的管理費;

(九)行賄受賄及其他非法支出;

(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繳納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上述費用實際超過或者超過稅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簡而言之,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入、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上的差異,導致按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存在差異。根據會計制度,會計核算時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納稅時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這壹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