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保險業的發展經歷了20多年的波折,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恢復和波動發展階段(1982 -2003)。從1982,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開始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業務發展呈快速上升趨勢。從1992,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到8.62億元。與此同時,賠付率也大幅提高,農險1991年賠付率達到119%。隨著政府扶持措施的弱化,特別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保險公司轉型後,農業保險業務逐漸萎縮。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降至3.87億元,2002年降至3億元,我國農民人均繳納保費不足1元。據統計,在1982 -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於賠付率,其中農業保險的盈虧平衡點為79%,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長期虧損,各保險公司紛紛取消經營農業保險。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疆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還在經營,但品種和規模都很小。在這壹階段,中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從快速發展到復蘇後的萎縮和蕭條時期。
第二階段:破冰升溫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近年來,隨著“三農”問題的日益突出,以及中國加入WTO後過渡期的臨近,農業保險在保護“三農”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農業政策性保險引起了政府和社會的關註。2004年,中國保監會在上海、黑龍江、吉林等9個省區市啟動了農業保險試點。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四家農業保險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號文件精神,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加緊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擴大試點範圍,通過試點探索我國不同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制定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的政策。因此,有人樂觀地認為,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春天即將到來。
2.中國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的困境分析。
農業和保險是中國兩個典型的弱勢行業。高風險、高成本、低利潤的規律性特征使農業保險成為“弱組合”產業。10多年的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已經進入“供給不足、需求疲軟”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概括為“四個矛盾”:
第壹,農業保險的外部性與商業運作的盈利性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失靈,要求政府履行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職責。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追求利潤,邊際收益低,會導致農業保險經營者根據經濟利益的回報程度選擇險種,從而降低農業保險的投入和經營強度,因為農業保險經營者不會主動為政府或社會承擔外部性造成的經濟損失。矛盾的結果必然是農業保險的發展,尤其是外部性突出的農業保險萎縮甚至消失,農業保險供給不足。
二是農業保險低賠付與農業產業高風險的矛盾。農業受到自然災害的嚴重影響。由於產業薄弱,農業生產經營設施缺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業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對欠發達地區的危害會更大,並有逐步加重的趨勢。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而農業保險業作為農業產業發展的“保護傘”,受自身收入和保險經營的影響,對農業災害的賠償水平卻很低,遠低於實際損失價值。據測算,1998年至2000年年均農業損失16865438+5900萬元,年均通過農業保險補償4.5億元,僅占0.27%。
第三,農業保險成本高與農民收入低的矛盾。農業保險基於大數定律,保費低,保障充分。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空間的分散性、時間的季節性、定損的復雜性,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性質。農業保險比普通城市保險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的正常運行必須靠高費率來保障,部分地區農作物保險的費率高達10%。但是,與城鎮居民相比,我國農業基礎薄弱,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不高,農民收入水平相對較低,農業保險支付能力有限,導致農業保險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第四,農業保險道德風險與法律制度缺失的矛盾。受農業經營者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由於法律制度的缺失,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更加嚴重,監管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然而,地區差異和個體差異造成的逆向選擇性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賠付率居高不下。除了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之外,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也是重要矛盾之壹。保險法是我國關於商業保險的法律,不適用於農業保險。《農業法》只是泛泛而談。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
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的借鑒:政策性與商業性的有機結合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管理和收益轉移的功能,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農業保險的發展,並將其作為實現對農業支持和保護的重要手段。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其中既有美國、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也有菲律賓、毛裏求斯、智利等發展中國家。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采取了不同的發展模式和政策。
從各國農業保險的模式來看,大致可以分為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發展模式。
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根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美國政府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四大險種將農作物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即有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保障水平更高的擴展保險、集體保險和無保險農作物保護計劃。它還規定,沒有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從其他政府計劃中獲得幫助。在運作方式上,聯邦政府建立了農作物保險公司,委托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具體運作。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費用、農作物保險的推廣和教育費用,向從事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補貼,並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支持。2000年,美國平均農業保險補貼為純保費的53%,平均保費補貼為6.6美元/畝。農作物的巨災風險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其他都是自願的。投保的農民在當年因災害導致農作物收成減少25%以上時,可以從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獲得最高賠償。從1980-1999,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達到150億美元,從1999達到22.4億美元。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