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旅遊發展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二、優化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民航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公***領域,逐步退出競爭性和市場化特征明顯的領域;將航空物流體系建設納入民航發展基金補助範圍;不再對通用航空機場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三、優化旅遊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國家全域旅遊示範項目、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項目納入旅遊發展基金補助範圍。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