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殘疾是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的聲音及言語聲音,從而難同壹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的疾病。
具體如下:
1、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到90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2、新生兒耳聾基因篩查及遺傳咨詢存在五方面問題待解決,耳聾基因篩查科普宣傳遠遠落後於技術發展,耳聾基因篩查的科普宣教工作仍有待進壹步提高;二是耳聾基因篩查質量控制有待進壹步提高,耳聾基因篩查的質量控制至關重要,但全國範圍內的質量控制體系還沒有健全,沒有全國的或者省級的質控專家定期督導檢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