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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方式有哪些?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思路:

1.繳費方式。以交費的方式籌集資金是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做法,分為2、4、6、8、10、12、14、16、18、20十個標準,由農民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選擇。這種做法的主要弊端包括兩點:(1)交費標準過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在實際開辦過程中,大部分農民采納了最低標準,即每月交2元。那麽,在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遞增10%,現行養老基金計息方法不變的情況下,40年後農村老人領取的養老金僅為當年農村人均收入的2.8%,這根本不可能保障老年人口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從而失去了實質上的保障功能。(2)允許農民自由交費,使制度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致使農戶參保行為上普遍存在逆向選擇。許多農民出於自利的動機而選擇不交費,導致基金規模和覆蓋人群無法擴大。

2.繳稅方式。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交費的方式會造成覆蓋面過窄、籌資方式的約束力較弱、征收成本過高等弊端。與交費方式相比,采用繳稅方式,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規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增強了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但這種方式也存在壹些不足,如在農村地區由於農民收入不穩定、水平較低,使稅基、稅率難以確定。稅具有義務性的特點,與農民享有的養老保障權利不完全相符。稅在性質上與個人賬戶不協調。我國的稅收體制不健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普遍征收社會養老保險稅條件還不具備,存在很大的困難。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征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3.繳物方式。這種觀點提出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對老農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對進城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對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所謂“產品換保障”,是以產品換保障服務機構為中介,直接以指定農產品和其他農產品繳納保費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創新方法。指定農產品以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為主要對象,各地區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實施產品換保障的農產品。產品換保障服務機構是在現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機構基本功能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增添產品換保障功能改造而來的。其主要職能是將農產品轉換為貨幣,並將轉換後的貨幣作為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費,繳納給產品換保障機構。農民按當地前5~15年農產品平均年產量的壹定比例直接以農產品交納保費,政府根據交納的農產品數量實行定額補助,政府的投入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但定額補貼不得超過20%的最高限。農民交納保費的比例確定為農產品平均年產量的2%~20%,***分10個檔次。產品換保障的投保期限以定為30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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