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財政部發布了八項調整,其中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x-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和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征求意見稿)。對於企業來說,充分了解和有效把握我國新會計準則的最新變化和發展趨勢,對於提高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和企業決策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國內最早實施新會計準則的機構,高頓再次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準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把握準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戰略,助力企業跨越式發展。
2013中國新會計準則最新調整內容
壹、企業會計準則×-公允價值計量(1)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而是否要求或允許企業對相關資產、負債和權益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則由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規定。(二)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被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出售壹項資產時能夠收到或轉移壹項負債的價格,即退出價格。該定義強調公允價值是壹種市場化計量,而非特定主體計量,需要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使用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使用的假設,並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有序交易的價格計量公允價值。(三)估值技術及其投入價值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適當的估值技術。估值技術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能夠使計量結果等於或更能代表當前情況下公允價值的除外。估值技術應盡可能多地使用可觀察的輸入值,盡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觀察的輸入值,並且這些輸入值應與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使用的輸入值保持壹致。(四)具有公允價值類別的企業,應當將用於計量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的投入價值按照優先順序分為三個層次。公允價值計量的水平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的最低水平決定。(五)公允價值披露企業應當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或權益工具進行適當分組,並在此基礎上披露公允價值計量層次、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等相關信息。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壹)修訂了“綜合收益”的相關內容。利潤表中明確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並進行了界定。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壹步劃分為“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後會計期間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此外,原反映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的“綜合收益”相關內容也做了相應調整,在附註中增加了相關披露。(二)整合現有規範性規定,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借鑒國際列報準則相關內容,吸收我國列報準則應用指南及說明中的相關內容,本次征求意見稿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壹是豐富了持續經營評價內容;二是明確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編制報表的相關內容,以便與國際列報準則保持壹致;三是明確利得和損失金額的列報原則上不得相互抵銷;第四,包括正常商業周期的定義;第五,參考我國審計準則中“重要性”的判斷和國際上“重要性”概念的最新發展,進壹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義和判斷;六是豐富了附註披露的內容,如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終止經營的披露等。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壹)》豐富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增加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標準。現行標準沒有提出離職後福利的類別,除了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和企業年金外,沒有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相關標準。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離職後福利”壹章,區分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全面規範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主要原因:這有助於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和企業職工薪酬制度發展的需要,規範適用於離職後福利的會計政策和披露要求,使財務報告更全面地反映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二)豐富了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標準,將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和失業保險調整為離職後福利。現行標準沒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許多相關的規範性規定散見於應用指南和說明中。征求意見稿有壹章對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範。短期薪酬的具體會計處理要求修改如下:壹是將現行應用指南及說明中關於帶薪休假和利潤分享計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準則正文。這主要是對標準體例的調整,盡可能將規範性條文納入標準正文。二是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本質上是為員工提供的離職後福利,屬於設定存款計劃,調整為離職後福利。這主要是離職後福利計劃出臺後,準則內容結構的調整;第三,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統壹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時,可以采用成本計量。這主要是為了解決現行準則中非貨幣性利益計量不壹致的問題,提高準則的可操作性。(三)豐富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現行準則中提出了辭退福利的定義及其會計處理規定,但比較簡單。比如,實踐中企業給員工提供長期辭退福利是很常見的。現行準則規定了如何確定長期辭退福利的折現率,但對其他變量的處理沒有規範。征求意見稿進壹步明確辭退福利與員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沒有直接關系,要求明確區分辭退福利和離職後福利。同時,報告期末12月份不需支付的辭退福利應適用其他長期福利的相關規定,為職工退休等長期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引。(四)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全面規範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目前的指導方針沒有提到其他長期員工工資。征求意見稿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工資、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不符合設定存款計劃要求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確認和計量,按照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規定執行。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種類繁多,標準無法完全羅列。在列舉三種常見的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的基礎上,增加“其他長期職工薪酬”,有助於將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納入其中,從而徹底規範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四。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壹)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現行2號準則正文中未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明確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四類:壹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股權投資;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企業共同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即對關聯企業的投資;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 *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股權投資。征求意見稿在整合上述內容、明確界定長期股權投資範圍的基礎上,規定第四類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準則22號)處理。原因是與22號準則相協調,有助於進壹步規範相關會計處理;並且根據22號準則的規定,采用成本法進行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太大的實質性影響。(二)與企業會計準則關鍵概念的壹致性本準則與合並財務報表、合營企業安排等準則項目密切相關。為保持我國準則體系內的壹致性,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十號》(三)其他修正1確定“控制”、“同壹控制”、“合營企業”。明確規定投資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時,投資企業應當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現行準則中關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規定。2.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在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如何確認在被投資單位凈損益和其他原因引起的凈資產變動中的份額。3.明確規定投資企業在計算並確認應享有或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未實現的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進行抵銷。4.明確規定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相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應當改用權益法核算,並自取得日起,將原持有的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5.控制權變更的會計處理,* * *因投資增減變動對被投資單位具有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明確規定,即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權益法之間進行轉換和銜接,有上述變更的,變更按22號準則核算的銜接規定。五、企業會計準則十、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1)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相關準則的披露要求不同,準則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的目的是幫助其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2)整合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的權益披露。
1.統壹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披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現有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都要求披露在子公司中的權益,包括名稱、註冊地、業務性質、持股比例、投票比例等。,統壹在本標準中;二是統壹主要財務信息。現有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要求披露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主要財務信息,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對此沒有要求。該準則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利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披露主要財務信息。2.優化相關披露內容。與現有相關準則相比,本準則優化了部分披露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在持股比例和投票比例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投票比例,而本準則將母公司和子公司作為壹個整體考慮,要求披露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投票比例。二是在重要限制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被投資單位向被投資企業(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的重要限制。該準則從不同報告主體(報告企業或集團)的角度區分重要限制的披露,要求披露集團內企業(或實體)之間資金相互轉移的限制。第三,當失去對子公司的控制權時,現有準則要求披露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本期不再成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處置日和上壹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以及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的金額。該準則要求披露剩余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以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和損失。(3)增加結構化主體中的權益披露。我國現有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合並財務報表》不包括對結構化主體的披露要求。該準則要求披露結構化實體的相關信息,包括納入和未納入合並範圍的實體。對於納入合並範圍的結構化實體,該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實體的意圖、類型及其他支持。對於未納入合並範圍的結構化主體,該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和融資方式,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取得的收入和收入類型等。如提供資金支持或其他支持,還應披露支持的類型和數量以及提供支持的原因和目的。不及物動詞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壹)外幣“固定換固定”股票期權分類為權益工具。根據現行準則第37號規定,金融工具為衍生工具的,企業只有在以固定金額的自有權益工具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以固定換固定”時,才能確認為權益工具。但對於以外幣結算的衍生產品,固定金額的外幣折算成企業記賬本位幣後變成可變金額,不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由固定轉為固定”確認為權益的要求,只能在現行準則下確認為金融負債。這份征求意見稿允許將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兌換為企業固定數量的權益工具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定換定”外幣。主要原因: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通常在不止壹個國家或地區上市,受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監管,“固定外幣換固定”期權、期權或權證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仍按現行準則作為金融負債,可能對企業財務報告產生較大影響,也不符合交易的本質。確認其為權益工具,可以反映其交易的本質,使中國企業更好地適應全球化的發展。(二)符合壹定條件的回售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現行準則第37號將發行人有義務僅在清算時按比例向對方交付其凈資產的轉售工具和金融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本次征求意見稿允許將符合壹定條件的回售工具和發行人僅在清算時有義務按比例向對方交付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主要原因:對於可轉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有義務按比例向對方交付凈資產的金融工具,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這兩類工具代表了企業對凈資產的剩余索取權。如果仍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將導致財務信息缺乏相關性和可理解性。特別是對於基金、信托等壹些開放式主體,其財務報表中可能只有資產和負債,沒有權益。因此,本次征求意見稿規定,這兩類工具在壹定條件下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以完善代表企業凈資產剩余權益的金融工具的列報。(三)關於抵銷和披露要求的補充規定現行準則第37號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作了原則規定,但未對其披露作出具體要求。本次征求意見稿進壹步補充了抵銷原則,對抵銷金融工具和可執行的壹般抵銷協議或類似協議項下金融工具的披露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披露相關量化信息,描述抵銷權利及其性質。主要原因:現在國內壹些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交易協會普遍存在條件抵消條款。多數企業反映,現行37號準則關於抵銷的規定過於原則,實踐中難以適用。此次征求意見稿對“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計劃凈額結算”等條款進行了進壹步解釋,明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披露要求,要求同時反映金融工具的總額和凈額,以及企業因抵銷而面臨的信用風險暴露和流動性風險暴露,以提高財務報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四)補充了金融資產轉讓的披露要求。現行準則37號僅籠統規定了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本次征求意見稿對未完全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和已完全終止確認但轉讓方繼續參與的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分別進行了規定和補充。主要原因:進壹步要求披露金融資產轉移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例如,要求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與未完全終止確認的相關負債之間的關系,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企業需要的現金流量和企業能夠從資產中獲得的現金流量;需要披露所轉移資產及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和凈頭寸,有助於了解企業在轉移資產但未能終止確認時所面臨的凈敞口;要求披露最大金融資產轉移活動的時間段和確認金額,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價轉移是否集中在報告期末,更好地評估已全部終止但轉移方繼續涉入的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相關風險。(五)修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分析和披露的要求。現行準則第37號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剩余到期日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方法。本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納入到期分析項目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範圍,取消了披露金融資產到期分析的強制性要求,根據不同情況處理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到期分析,降低了對衍生金融負債到期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時規定,企業只有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壹部分,並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分析,才能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分析,以便財務報告使用者正確評價企業流動性風險的性質和範圍。主要原因:在實踐中,披露金融資產到期分析的要求給許多未將金融資產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企業(如非金融機構)帶來了額外的數據收集和分析成本,並未達到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本次征求意見稿刪除了披露金融資產到期分析的硬性要求。同時,對於部分衍生金融負債,難以披露剩余合同期限,披露也難以幫助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對這些衍生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管理程度。因此,本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只有衍生金融負債的合同期限是理解現金流時間分布的關鍵,期限分析應包括剩余合同期限。㈥刪除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披露要求。現行準則37號規定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相關的披露要求,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這部分內容。主要原因:部分公允價值體系的內部協調披露要求已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中得到體現。×——我部2006年發布的《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刪除這壹部分是為了保持整個標準體並與相應的國際標準保持壹致。七。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壹)企業集團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現行準則要求母公司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本次征求意見稿借鑒了原企業會計制度下企業集團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要求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票或債券公開交易的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過程中的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外,其他企業集團是否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由企業管理層決定。(二)控制權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根據現行準則,控制權是指壹個企業能夠決定另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本次征求意見稿在充分借鑒IFRS10的基礎上,考慮到可能對我國實務產生的影響,對控制權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完善控制的定義,強調控制的三要素是對投資者的權力、可變收益和行使權力影響可變收益的能力。2.引入實質控制的概念,即雖然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不足50%,但在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方擁有的表決權股份的大小、其他方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潛在的表決權、其他合同安排、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後,仍能擁有控制權。3.介紹關於擁有決策權的投資人是委托人還是代理人的判斷指南。其中,代理人作為代表其他方行使權力的第三方,不控制被投資方。4.引入對被投資單位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資者通常在被投資單位的整體層面來評價是否控制,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可以將被投資單位的壹部分視為被投資單位的可分割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㈢其他修正案1。明確規定子公司的部分投資交易應作為合並財務報表層面的權益交易處理。2.明確規定,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的,納稅人所屬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確認相應的所得稅影響。3.明確規定,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導致原子公司控制權喪失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視同處置子公司和取得新的投資資產,剩余股權按照其喪失控制權當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4.明確規定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歸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在合並利潤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作為“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列示。5.明確規定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攤的當期虧損超過少數股東在子公司初始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的,余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八。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十、合營安排(壹)合營安排的定義將合營安排定義為“兩方或多方* * *共同控制的安排”,並明確只有在有關活動的決策需要控制該安排的各方壹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二)合營安排的分類根據合營安排項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營安排分為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 * *在聯合經營中,合營者有安排資產的權利和承擔負債的義務;在合營企業中,合營者有權安排合營企業的凈資產。其中,壹個單獨實體的存在是壹個合營安排劃分為合營企業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個別主體的法律形式、合同條款等情況也可能影響合營安排的劃分,需要企業結合所有相關因素做出適當的專業判斷。(三)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對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分別規定了所有參與方(包括參與方和不享有同壹控制安排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至於具體核算,則由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規範。(4)關於趨同的規定
要求先執行的企業應當重新評估其合營安排,因分類變更導致會計處理方法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