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銀保監會在2018年8月,才正式定義了“家族信托”,並加強了行業在家族信托方面的展業引導。國內參與家族信托業務的相關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獨立家族辦公室等。因為設立金額起點較高,所以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與信托公司的合作是當前國內家族信托業務的主流模式。如今,國內的家族信托規模在幾十萬億元。
二,家族信托作為財富管理領域的“舶來品”、信托行業的“新生兒”,在我國如何獨立植入司法制度和類資管的信托環境,依舊面臨著諸多問題。
1、信托設立階段從資產來源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財產公開登記制度,財產來源時間久、周期長且經多次流轉後,提供完整證據和穿透難度大。在合法性、權利負擔、處置權限以及對債權人影響等方面可能存在壹定程度的風險。在親屬關系方面,對於家族成員外的人員作為受益人規範不清晰,並且在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據鏈不夠完善。當委托人想通過家族信托給予“非婚生子女”壹定關照的時候,存在親屬關系不被認可、違背“公序良俗”、難以取得配偶確認書等障礙。這與《婚姻法》《繼承法》強調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規定相違背。
2、信托運營階段信保基金與風險計提標準過高。信保基金和風險準備金制度主要是為抵禦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尤其是流動性風險而設置成立的。家族信托並非投資工具,亦非融資通道,若繳納較多信保基金和計提較高風險金,不符合制度初衷,也給業務本身增加大量成本。另外,獨立性是家族信托的靈魂和核心,是實現債務隔離和定向傳承的邏輯起點。然而絕大部分業務的投資指令來源於委托人或其指定的財務顧問。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由其支配的財務顧問機構深入家族信托的經營管理,那麽當外部事件需要追索到信托財產時,家族信托的隔離效果將大打折扣。
3、財產權信托展業首先是成本,目前財產轉移至家族信托程序等同於普通交易,昂貴的交易成本成為財產信托難以跨越的第壹道屏障。對於股權股票、不動產、藝術品等,信托公司缺乏相應的管理工具,若借助外部管理機構,則成本較高,尤其是房地產持有期間還會新增房產稅。
三,高額的運營成本成為財產信托蝸步維艱的第二道關隘。其次是付費模式,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對房地產、股票股權、藝術品等財產缺乏相應的管理能力。信托財產的增值保值需要第三方機構實現,那麽委托人如何對這類財產付費則非常考驗信托公司技術能力。最後是激勵措施,對於壹線營銷人員而言,客戶配置金融資產尤其是本司產品,可以獲取相應的績效報酬。但是由於財產信托收費難以確定且低廉,營銷人員難以從中獲取與勞動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因而參與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