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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

股權投資常見的退出方式為第三方收購或者大股東回購。壹般而言,股權是由股東通過履行出資義務向公司實繳註冊資本形成的,而如果沒有公司法規定的特殊情形,股東是無法退股的。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此外,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股東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股權投資只能通過轉讓形式進行退出。主要的轉讓包括大股東回購、第三方收購、公司上市等。

總之,股權投資實現退出需要有第三方接手原股東的股票,否則希望公司回購股票是非常困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