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從繳納醫保的社保網點申請轉移,社保網點出具醫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
2.參保人向新參保地社保網點提交繳費憑證等材料,然後申請轉移;
3.新參保地社保網點與原參保地社保網點聯系,再辦理後續手續,壹般可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具體步驟如下
1.參保人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規定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填表)。
2、新參保人員社保經辦機構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所在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人社局打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到新參保地,同時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總額和統籌基金12%轉移)。
4.向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提交所有手續。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它由政府承擔,並通過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實施和管理。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的醫療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壹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醫療費用。
社會醫療保險是指當勞動者患病時,社會保險機構對其所需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或報銷,使勞動者盡快恢復健康和勞動能力,進入社會再生產過程。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壹般由政府承擔。政府將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來實施和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