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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辦法的辦法介紹

股權投資基金(簡稱“股權基金”,又稱PE)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廣義的PE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並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資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real estate)等等。

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壹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並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占最大的壹部分。在中國PE主要是指這壹類投資。

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準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股權投資基金通常以控股或非控股的方式投資於非上市公司(即“目標公司”或“合作夥伴”)。壹般而言,對於壹個已經存在的企業,引入股權投資的目的是幫助企業抓住有利的市場機遇,以超出歷史平均的速度實現企業價值的加速增長。企業價值的加速增長過程就是股權投資的價值創造過程。

“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中文譯成“股權投資基金”。海外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中國已有十余年歷史,已經並正在幫助很多內地的企業家們實現他們的事業理想。

近年來,國內曾就是否成立股權投資基金開展過熱烈的討論,並已有各種背景的股權投資基金發起成立。隨著“股權投資基金”概念及其成功案例更頻繁地進入公眾的視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關註的目光從“價值實現”轉向“價值創造”,即人們不僅關註PE“賺了多少錢”的問題,同時更關註PE“怎樣賺錢”的問題。

(預期)盈利是任何投資行為發動的直接目的,也是投資行為得以存續的理性前提。不論采用何種運作模式,也不論對哪類項目具有特殊的偏好,股權投資基金的盈利能力均來自於其與合作夥伴的密切協作以及在合作基礎上的價值創造過程。

Private Equity(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采取債權型投資方式。不過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仍可按上述定義。 PE與VC雖然都是對上市前企業的投資,但是兩者在投資階段、投資規模、投資理念和投資特點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很多傳統上的VC機構現在也介入PE業務,而許多傳統上被認為專做PE業務的機構也參與VC項目,也就是說PE與VC只是概念上的壹個區分,在實際業務中兩者界限越來越模糊。

另外PE基金與內地所稱的“私募基金”也有區別,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權,而我們所說的“私募基金”則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並投資於證券市場(多為二級市場)的基金,主要是用來區別***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的。 註冊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要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同時還要在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門備案。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是指負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的獨立機構,是基金市場日常運作必不可少的硬件設施。它的業務包括:基金投資者賬戶管理、基金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的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公司註冊登記機構是指專業負責註冊登記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壹切關於成立基金公司的相關工商手續等,其中包括(公司名稱核定、公司章程起草、股東股權分配、公司任職證明、公司法人確定、公司註冊地址等壹切相關手續文件)。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等證券的由證監會負責審批或備案,以股權形式投資於非上市企業的到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股權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股權投資企業資本招募說明書。

(4)股權投資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5)所有投資者簽署的資本認繳承諾書。

(6)驗資機構關於所有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驗資報告。

(7)發起人關於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規的情況說明書。

(8)股權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

(9)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所涉文件與材料的法律意見書。股權投資企業采取委托管理的,還應當提交股權投資企業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的受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資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托管協議。 股權投資基金在經濟發展中具有積極作用。投資者用自己的資金作為選票,將社會稀缺生產資源使用權投給社會最需要發展的產業,投給這個行業中最有效率的企業,只要產品有市場、發展有潛力,不管這個企業是小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這樣整個社會的稀缺生產資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大幅度提高。

股權投資基金在傳統競爭性行業中的壹個十分重要功能是促進行業的整合,讓優秀企業去並購和整合整個行業,也就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優秀企業家人才與有效企業組織對社會的積極貢獻。因此,私募股權基金中的並購融資是對中國產業的整合和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戰略意義。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壹。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註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壹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占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註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裏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準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壹人。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