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城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基本保障、靈活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參與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雲南戶籍城鄉居民(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可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並將所需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折(卡)或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貼和補助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
(壹)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付。在此基礎上,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增加繳費年限1年,州、市、縣財政每月增加不低於2元基礎養老金,州、市、縣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選擇多繳100元的被保險人,每多繳10元,給予10元的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不超過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州、市、縣財政各承擔50%,州、市、縣財政各承擔50%。
(三)重度殘疾人,從本辦法實施當年起,由省財政按照200元的繳費檔次標準逐年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自行制定補貼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具體辦法。對符合享受高齡津貼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由省級財政按月發放高齡津貼,發放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壹致。
(四)參保人在接受治療期間死亡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不低於600元的壹次性喪葬補助金。
第八條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貼、集體補貼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的繳費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折(卡)或社會保障卡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計入其個人賬戶。
第九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壹)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在本辦法實施前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無需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1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應逐年繳費。45周歲至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保制度期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年滿59周歲當年壹次性繳納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同時可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3)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保制度時,參保人參保繳費時間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鼓勵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後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期多繳。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未能實現連續繳費的,可以從中斷繳費的次年起繼續繳費,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條被保險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月社會化發放,終身支付。
(壹)基礎養老金:按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基礎養老金標準和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加發的基礎養老金執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壹條按照國務院的統壹部署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價格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和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二條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但在年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貼。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接受待遇的參保人從其死亡後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已領取的養老金超過及時辦理停止支付養老金手續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按照遷入地的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參保人員統壹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應當繼續繳費。已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金的人員,繼續按照本辦法領取養老金。
第十七條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基金會計法》和《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分別記賬,獨立核算,實賬運作,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制定政策、統壹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按規定披露信息,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研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將本級人民政府的補貼、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履行資金監管職責,對資金的籌集、分配、存儲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對虛報、冒用、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監察、殘聯等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提供政策業務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記錄等服務,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每半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繳費情況和參保資格,接受群眾監督,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差。
第二十壹條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壯大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實現精準管理、便捷服務;註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州、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多渠道籌集保障體系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整合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將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相銜接,納入“金保工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市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 將信息網絡延伸到基層,實現省、市、縣、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實時聯網;大力推廣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不懈地做好政策宣傳,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註重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容易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積極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不斷增強參保意識,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實施辦法,在統籌考慮早期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和統壹相關保障和激勵措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的具體時間:新農保制度初始實施時間為65438+2009年2月1,城居保制度初始實施時間為20165438+7月1,各縣市區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具體實施時間在國務院。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1年6月起施行。現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壹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