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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第二次住院需要多久?

醫療保險報銷的住院間隔至少應為15天。符合間隔條件的,當事人住院後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或藥店結算。如果住院時間間隔不夠,且不超過15天,是防止住院套取統籌基金的壹種方法,主要是防止同壹住院記錄被分成兩次或兩次以上在同壹醫院住院套取統籌基金。如果參保患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定點醫院的醫保部門舉報,醫保部門是醫院內部負責執行醫保政策的監督管理部門。最後壹次住院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用證明應包括最後壹次住院資格確認號、出院時間、自費金額、追加支付金額、申報金額等。

該院醫保科根據上次住院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用證明,在網上錄入上次住院醫院的結算信息,並在網上出具住院資格確認。

必要時,參保患者也可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醫監處投訴。對於定點醫院的違規行為,市醫保管理中心將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