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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總會救助條件

慈善總會救助條件如下:

1、低保、低收入對象;

2、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

3、長期在我市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自身無法克服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

4、其他具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

救助類別有:重大疾病專項救助;危房改造專項救助;扶貧濟困專項救助;助學專項救助;其他臨時救助;微基金救助。

慈善總會收到救助申請表,經調查核實後,符合救助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並發放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資料,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救助金實行社會化渠道發放,通過銀行轉帳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發放現金的,需經副會長同意,並在不少於2名見證人的監督下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第七十壹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