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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辦理佛教基金會手續

要看這個基金會是什麽性質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民政部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對於相應的手續和所需的材料,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進行: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壹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 籌備申請書;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