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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學技術投入條例(2009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科學技術投入,加強科學技術經費管理,加快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技投入,是指科技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推廣和獎勵等方面的資金投入。?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縣、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四條建立和完善政府資助、企事業單位自籌、銀行貸款、社會捐贈和引進外資等多渠道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

引導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為科技投入的主體。?第五條逐步提高本市科技投入的整體水平,使科技投入與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全市人均科技投入水平應高於全省水平,全市科技研發經費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例應達到2%以上。第六條科技投入應當堅持科學論證、優化投入、支持重點、註重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投入的領導,將科學技術投入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投入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級財政科技資金預算,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市、縣、區發展改革、經貿、農業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投入管理工作。?第二章科學技術投入?第九條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壹)財政科技資金;

(二)企事業單位籌集的科技經費;

(三)國家撥給企業、事業單位用於發展科學技術的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入的科技資金;

(五)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資助和捐贈的科學技術資金;

(六)其他科技經費。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確保財政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的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產業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擴散經費分別占本級財政預算支出的1.5%和1%以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所轄區域每人每年不低於0.6元和0.5元的標準安排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第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生產建設發展資金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二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企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成本。

企業年度科技研發支出占當年銷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術企業銷售收入不低於6%,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不低於4%,銷售收入2億元不低於3%;其他企業不低於1%,其中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不低於3%。第十三條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新產品開發和高新技術進出口業務等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收減免或返還,除按法律、法規和政策分配給個人外,應全部用於科技投入。?第十四條科研機構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的再投資。?第十五條鼓勵金融機構增加科技貸款,提高科技貸款比重,優先為科技項目提供貸款。第十六條經有關部門批準,科研機構可以采取股份制和發行債券等形式向社會籌集科學技術資金。?第十七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贈和支持本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贈或者資助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合資、合作、參股等方式引進國內外資金進行科學技術投資。?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金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設立各類科技基金,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