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合患者可選擇本縣及縣級定點醫院。縣內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醫療費用墊付制度。
2、本縣不能診治的疾病,由縣級醫院出具轉診證明,可以到市及以上定點醫院治療。
3、急診搶救病人,直接到市及以上定點醫院治療,由縣合管中心根據上級醫院疾病記錄的病情嚴重程度予以審批,不需要縣轉診證明。
4、結核病、精神疾病經縣級結核病轉診後,可轉到市及以上指定專科醫院住院治療。
二、藥品、診療目錄管理制度
1.參合農民看病時,應使用《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目錄外藥品的,應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在新農合住院自費藥品同意書上簽字,並在處方上註明“自費”字樣。
2.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範圍的規定執行。使用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範圍以外的診療項目時,應在檢查單上註明“自費”字樣,並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屬同意,簽署自費診療項目同意書。
第三,壹日清單制度
1.定點醫療機構會計部門微機操作員必須在參合患者入院當天,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格式,及時、準確地采集醫療信息、病歷信息和費用信息,並為患者出具費用項目清單。
2、實行先行賠付制度的定點醫院,應按照《醫療費用先行賠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收集並初步審核住院病歷、病歷清單,並在出院時上傳賠付信息。
3.縣合管中心在受理參合患者病歷資料時,對醫囑、處方、壹日清單進行認真審核和復核。對於壹日清單或與治療方案不符的病歷,不分攤醫療費用進行支付。
四、入院和出院管理制度
1,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新農合疾病目錄》,掌握入院指征,辦理住院手續前核對參合人員身份。
2.參合人員住院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部門要跟蹤檢查住院情況,防止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等問題的發生。
3.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將新農合支付範圍以外的彈性變更為範圍內的項目,更不得分解為其他項目。
4、定點醫療機構對符合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要及時辦理出院手續。不隨意延長住院時間,嚴格控制出藥量。
5、參保人員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綜合定點機構專科治療區)就診,僅限於主治專科疾病及其並發癥。被診斷為非專科疾病者,不得入院。患者住院後確診為非專科疾病的,應及時辦理出院或轉院手續。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承擔。
五、薪酬登記制度
1,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由管理科負責院內新農合補償數據的統計歸檔,做到專人負責,無偏差。
2、對門診就醫或住院治療的參合患者,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標準,及時準確結算。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應當申報,住院醫療費用應當先行墊付,出院當日結算。
3、填寫合作醫療門診(或住院)補償基本情況匯總表,及時上報縣合作醫療中心。
4、報表數字真實,記錄清楚,日清月結,裝訂整齊。
5、報告明細經縣管理中心批準後,應按期歸檔。存檔報表需加蓋公章,院長簽字,財務科長審批簽字,報表人簽字。所有報告都需要電子文檔。
6、縣合管中心由專人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做到有電子檔案資料,及時分類匯總,做好統計報表。
不及物動詞薪酬審批系統
1.定點醫院要求成立院內管理部,負責我院合作醫療患者就醫和補償的初審。要按照新農合政策規定認真審核相關材料,杜絕壹切不合理用藥和檢查。
2.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將已在我院結算的患者資料進行匯總,定期上報縣合管中心審核。醫療機構上報的表格數字真實,歸檔及時。
3、縣合管中心由2人以上負責審核由定點醫院上報的病例。縣內醫院案件審查中發現的違法項目,從撥付給醫院的預付款中扣除。縣外報銷審核發現的違規病歷進入檢查程序。
4、審核合格後的補償憑證,移交縣合管中心財務部門進行財務審核。經主任簽字後,由財政支出戶將縣醫院預付款轉入定點醫療機構賬戶,縣外住院補償以戶主名義存入代理銀行個人賬戶。
第二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院管理系統
為貫徹落實省、市、縣關於新農合的有關規定,確保新農合患者在我院就醫過程中因病施治、合理診療、合理檢查,最大限度地維護新農合患者的醫療利益,規範就醫行為,方便農民、服務農民、造福農民,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壹,基礎管理
(1)組織機構:成立沂南羊城醫院新農合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新農合患者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二)配置專用微機,計算機系統滿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信息統計的要求。
(三)有專職財務人員,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的會計核算。
(四)“新農合”患者使用醫院開具的處方、收據和補償收據。
(五)制度健全並能實施。
(六)醫院工作人員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七)“新農合”患者的醫療文書保管、醫療專用章和收費票據的管理按醫院有關規定制度化。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管理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參合患者就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諉或拒絕參合農民就醫和咨詢。
(1)入場:
1,熱情親切接待參賽患者辦理入院手續。認真審核共同治療證明和身份證(戶口本)填寫的內容是否壹致,杜絕冒名頂替。
2.“兩證”核實無誤後,在住院證明上加蓋醫院和農業的印章,以便各相關部門確認患者的就醫途徑。
3、工作人員應熟悉省、市、縣農合政策,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農合醫療的政策宣傳和咨詢,並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種問題。
(2)出院辦公室
1,主動向非醫院直接報銷的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費用清單和報銷所需的全套病歷復印件,並根據政策對患者提出的相關問題給予耐心細致合理的解釋。
2.對於可在醫院直接報銷的住院參合患者,在向參合患者支付新農合補助款時,應認真審核患者的醫療證明和身份證(戶口本)是否與病歷相符,確認無誤後方可報銷。並收回“電腦發票”原件,復印報銷所需各類材料,裝訂整齊後提交醫院合療辦。
3、根據省、市、縣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填寫各種報表到醫院就診。
4.耐心為參合患者提供政策宣傳和咨詢,熱情接待每壹位查詢住院費用的患者。
5.每月定期公示參合患者報銷費用。
三、農業合作社的目錄管理
(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的各種醫療費用,嚴格執行《臨沂市醫療服務收費標準》。
(二)向參合患者公布常用藥品和常規診療項目收費標準。
(3)藥品管理:新農合患者用藥按照《山東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嚴格控制乙類藥品和自費藥品的使用;保健品和自費藥品不得變更為基本藥物。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住院病種、住院指征及報銷範圍,嚴格按照政府管理機構的政策規定執行。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
(壹)在診療過程中,嚴格遵守醫德。
(2)醫院工作人員要熱情接待每壹位入住新農合的患者,認真耐心解答患者的疑問,宣傳新農合的相關政策和知識,對參合患者的政策解釋準確無誤。
(三)護士或護士長應再次核對患者的醫療證明和身份證(戶口簿)是否與患者壹致,杜絕冒名頂替。主動為患者提供農業合作社政策宣傳、義務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詢。
(4)嚴格入院和出院指征,堅持常規診療,提高參合患者三日確診率。
(5)合理用藥:參照《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2009年修訂版),堅持治病求本,強調基本藥物(甲類藥品),避免不合理、重復用藥。
1,乙類藥品:嚴格控制該類藥品的使用,使用前必須告知患者並簽字,比例不超過藥品總量的30%;
2.自費藥品: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費藥品時,應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並填寫知情同意書後方可使用,且比例不得超過藥品總金額的10%。
第三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措施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1)、《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17)和衛生廳等四部門《關於鞏固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萬偉農83號)精神,進壹步完善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揮作用,
壹、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農民利益為核心,最大限度地惠及農民,最大限度地方便農民,進壹步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二、目標和任務
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經辦體系、科學的籌資增長方式、合理的費用補償方案、便捷的補償結算程序、有效的費用控制方法、安全的資金監管體系和分工協作的責任落實機制,進壹步擴大新農合的覆蓋面和補償受益面,進壹步提高籌資標準和補償待遇,建立適合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三,堅持住戶自願參與,擴大制度覆蓋面。
所有統籌地區參與率不低於同期全國平均水平。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自願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墾系統、農林漁場和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內屬於農業人口的居民,應當在自願和屬地的基礎上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當地農村長期居住但未辦理戶籍轉移手續的農民,在居住地參加新農合。中小學生和農村戶籍兒童必須隨父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鼓勵父母為參與年份出生的孩子提前支付參與基金。
四、提高財政補貼和農民繳費標準,探索和完善籌資機制。
從2015起,新農合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級財政補助45元,縣級財政補助15元,農民個人繳納30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民承受能力,適當提高地方財政補貼和農民繳費標準。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農民易於接受、簡便易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支付方式。農民可以定期、定點繳納,委托鄉鎮財稅所等機構代收,經村民大會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代收或經農民同意由金融機構通過農民儲蓄或結算賬戶匯出,逐步變上門代收為引導農民自願繳納,降低融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調整新農合補償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補償。
進壹步規範統壹全省新農合補償實施方案,合理設計住院費用起付線和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分段補償比例,引導參合農民常見病優先在門診就醫,確需住院的,選擇當地基層醫療機構作為住院首選。對必須在省市級醫院診治的疑難重癥,進壹步提高補償比例,將參合農民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提高到8萬元。鼓勵和引導參合農民使用國家基本藥物,使用國家基本藥物費用在原補償基礎上提高8個百分點。參合農民患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涉及疾病和孕婦住院分娩的,先落實中央專項補助,其余醫療費用按新農合規定報銷。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給予優先救助,切實減輕大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全面普及門診統籌,擴大農民受益面。
2015年,全省各縣(市、區)將全面實行門診統籌,力爭在2015年底前,實現全省所有參合農民都能在其所在鄉(鎮)醫院和附近村衛生室獲得門診費用報銷。門診統籌基金預算原則上占當年統籌基金的20%。門診補償必須嚴格執行“比例補償”費用分擔* * *支付機制,單次門診可報銷費用補償比例可提高到30%以上、40%以下,單次補償金額可適當封頂。按照“總額預算、分期支付、績效考核”的辦法,農村兩級醫療機構以鄉鎮為單位使用門診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