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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新鄉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鄭宇[1999]38號)和《新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新政[65438
第二條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是指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繳納壹定數額的保險費,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參加新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都應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並負責實施;負責處理醫患、保險糾紛;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管理服務。
第五條新鄉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籌集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基金,對參保職工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按照商業保險方式支付。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六條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基金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籌集,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從公務員醫療補助中劃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從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劃轉。
不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和不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額醫療費用的補充保險費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也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按參保年度足額向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才能享受參保年度的保險待遇。
第八條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從參保當月起壹次性足額繳納本年度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並從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待遇。
第三章待遇和支付
第九條在1保險年度內,被保險人明知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保險機構承保20萬元,最高賠付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18萬元。
第十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後,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告知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照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記賬,確保患者繼續治療。參保職工在繼續治療期間,需要先行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用。治療結束後,除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外,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可以暫停其職工(退休人員)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新鄉市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用藥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支付標準等,均適用於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第十三條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對其支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後,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商業保險應擬定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服務合同,經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方可簽訂。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服務合同每年修訂壹次。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 11 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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