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制定並實施工資保障方案。
2.本實施方案所稱施工企業是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從事民用建築、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修(不含住宅裝修)、管道鋪設、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3.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按工程合同造價的3%支付。施工企業連續三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未發生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的,可以按照工程合同造價的1%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4、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專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主要用於防止建築企業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
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進行監管。
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融資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組織對拖欠工資和農民工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進行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按照批準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和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依法辦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