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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現在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有什麽優惠政策?

* * *江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規定1。加大投入(1)省財政每年安排的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2000萬元,集中用於省級龍頭企業的貸款貼息、技術補貼和農產品名牌培育。(2)農業綜合開發、扶貧、農業科技、農業基礎設施和國債支農資金等。,在不改變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性質的前提下,重點支持項目區省級龍頭企業和培育農產品知名品牌。(三)省財政今年安排300萬元,對新開發的省級龍頭企業和名牌農產品的高新技術成果,實行以獎代補。(四)國有商業銀行以支持省級龍頭企業和培育名牌農產品為重點,每年安排壹定額度的貸款予以支持,並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信譽良好的企業和品牌核定壹定的授信額度,用於購買與基地農戶簽訂的農產品,並在農產品出口時對外出具投標、履約和預付款保函。2.稅收優惠(五)省級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均可計入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開發費用逐年增長且增長比例在1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購買國產設備的投資額減征40%所得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位於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高新技術產業區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6)省級龍頭企業直接從農民手中收購農產品(含簡單加工農產品)並加工銷售的,憑稅務機關批準的收購憑證,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三。優化環境(七)省級龍頭企業投資開發農產品基地、農業科技示範園、農林牧場用地和少量農產品加工項目用地,簡化用地手續,實行與農戶簽訂租賃合同的準用制度,不辦理征收手續,各種費用先交地方留成部分後返還;用水用電執行農業用水用電價格標準。(八)省級龍頭企業由外國、境外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允許其以境內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以人民幣認繳註冊資本,註冊為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暫時達不到註冊條件,可以先發籌建期營業執照,待企業成立後再按規定發正式營業執照。(九)省級龍頭企業以養豬為主,生產規模在1萬頭以上,符合設備和檢疫條件,給予定點屠宰經營權;對以糧食生產加工為主,符合技術裝備條件的,賦予與農民簽訂糧食生產加工合同和跨地區收購、加工、批發、零售糧食的權利。(十)省級龍頭企業興辦和參與興辦農產品專業市場、運銷企業和流通協會的,經批準給予倉儲、冷庫、信息網絡等配套設施建設貸款貼息;利用中外合資農產品流通企業銷售網絡進入國外銷售網點、配送中心的,經批準給予適當補貼;對持有省農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聯合核發的“綠色通道通行證”、裝載鮮活農產品的運輸車輛優先放行,對交通違法行為予以登記放行。(十壹)省級龍頭企業建立農業信息網站,與政府網站同等對待;對發展民營農業科技企業、開展R&D推廣等研究活動的,在科技項目和科研經費安排上與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對待;種苗中心建設和優質種苗引進、開發、推廣,經批準給予壹定補貼;如果利用外資與外商發展配套產業,設立進出口公司的門檻會降低。(十二)符合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條件的省級龍頭企業出口產品,有關部門積極幫助申報,爭取出口貼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對出口創匯企業,按壹般貿易項下農產品出口的壹定比例給予獎勵。四、做好服務(十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保險公司開展對省級龍頭企業的保險工作;逐步開放農業保險市場,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外國公司進入我省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十四)各類媒體以優惠價格宣傳省級龍頭企業農業品牌。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為省級龍頭企業提供保護服務。(十五)行政事業單位轉制為省級龍頭企業後,原有資金必須保持3年不變,作為企業的啟動資金。農業科技機構轉化為省級龍頭企業,原資助期滿後,可繼續保留50%的資助資金用於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辦、創辦省級龍頭企業或參與經營的,保留其職務、職級和工資待遇3年。(16)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審計部門對省級龍頭企業配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效率低的減少或暫停配套資金;轉移或挪用扶持資金的,取消省級龍頭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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