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殘疾民兵民工傷殘撫恤金標準(單位:元/年)。
壹級傷殘:因戰72850元,因工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級傷殘:因戰65930元,因工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級傷殘:因戰57850元,因工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級傷殘:因戰47410元,因工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級傷殘:因戰37040元,因工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級殘疾:因戰致殘28940元,因工致殘27380元,因病致殘2365438元。
七級傷殘:因戰21990元,因工19680元。
八級傷殘:因戰13880元,因工12710元。
九級傷殘:因戰11530元,因工9260元。
十級傷殘,因戰:8100元,因工:6930元。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單位:元/年)
1,烈士家屬:23130元
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9860元。
3.病故軍人遺屬:18680元。
(3)紅軍農村老戰士、西路軍紅軍農村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單位:元/年)
1.在農村退伍的紅軍老戰士:50520元。
2.西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50520元
3.紅軍損失人員:22790元。
二、如何認定軍人傷殘及傷殘等級?
因戰、因工、因病致殘的軍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撫恤。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和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傷殘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的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壹至十級。
傷殘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制定。因戰、因工致殘等級分為特等、壹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因病致殘的等級,在醫療終結後,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評定,並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法律依據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2016]174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2017]1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