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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的人私吞了我的養老保險費怎麽辦?

國家工作人員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單位公款後,再將部分錢款用於原單位公務支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應全額計入貪汙數額,理由是該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的贓款處置行為。第三方公司套取的單位公款替原單位支付的業務回扣費用,因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業務回扣費用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際控制和占有業務回扣費用的行為,且該部分業務費用支出客觀上有利於原單位開展業務,未造成原單位的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第三方公司代原單位支出的違規業務費用不屬貪汙對象,不應計入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數額。

問題24 社保工作人員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部分雖然是私人所有,但在個人不符合領取條件時壹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在此期間損毀滅失風險由國家機關承擔,因而應以公***財產論。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其非法占有目的產生於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管領、控制財物後的,應以貪汙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行為方式有以下三種:

(1)通過隱瞞事實使企業為非企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又私自向參保人員收取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己有。該情形下,行為人騙取企業多繳納參保費,同時利用他人對其身份的信任,承諾為他人建立保險關系並收取參保人的參保費,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財產。

(2)利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收取參保人員已被抵繳的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已有。該情形下,因為該參保人員不符合抵充“空名戶”保險費的資格,應該另行向國家繳納與其保險類別相應的參保費。行為人利用“空名戶”的漏洞,能夠順利將應繳未繳的參保費占為己有,與其職務上的便利離不開關系,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財產的行為。

(3)占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激活養老保險關系後,隨即停止參保,領取應退還給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預征款。該情形下,進入社保統籌賬戶的預征款,依規定只能由企業實有人員占用“空名戶”並停保後才可以退還約三分之壹給參保個人。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企業人員,能夠順利套領退款,與其職務上的便利也密切相關,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