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時:
初始投資成本大於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款:銀行存款
當初始投資成本低於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公允價值份額)
貸款: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差額)
持有期:
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款:投資收益
被投資單位的凈損失: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以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為零為限)
被投資單位以後宣布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方: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或成本
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化: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相反的條目)
處置時間
借方:銀行存款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計提減值準備)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或借記)
-其他權益(或借方)的變化
應收股息(尚未收到)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方)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款:投資收益
(或相反的條目)
2.銀行貸款可以用於股權投資嗎?
法律的主觀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股東可以以自己的股權出資,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轉讓。2.出資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負擔。3.投資方已完成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4.已依法對出資股權進行了評估。風險提示:投資人需要辦理知識產權等財產的權屬登記,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限內,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的,視為已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在實際將財產交付公司使用時,可以主張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法律客觀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質押其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什麽銀行貸款不能用於股權投資?為什麽信托借的錢可以?
因為股權投資是壹個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其波動程序比二級市場股票交易多。銀行貸款資金連股票都不能買賣,更別說投資股權了。信托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壹般認為這樣的高凈值人群風險承受能力更高,對資金投資的判斷力更強。相對來說,雖然銀行和信托都受銀監會監管,但對銀行的監管相對嚴格。銀行只能以理財產品的形式賣給客戶。至於其他放貸標準,只能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相關要求執行,利率也是國家定的(只有少數農商行可以浮動)。而貸款的比例,占資本的多少,都受到嚴格的監管限制。信托,因為不是純粹的貸款,只是意味著募集資金和放款,所以信托的形式可以比銀行靈活很多。信托貸款和投資具有轉化的特征。信托公司投資階段性信托時,會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份的方式為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化為債權融資。既可以委派董事作為股東參與經營決策,又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由第三方為回購義務提供擔保,拓展了債務償還的擔保渠道。
4.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能否用於股權投資或置換股東貸款?
我想並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