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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2010修訂)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維護移動通信用戶、業務經營者和公眾的權益,保障公眾移動通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眾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在壹定無線電覆蓋區域內,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移動電話終端進行信息傳輸的無線電收發臺。

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獲準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向公眾提供移動網絡電話、數據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站設置的管理活動。第四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下屬的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無線電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基站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規劃、環保、物價、房管、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基站管理工作。第五條(發展規劃)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本市通信業的發展需要和* * *資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本市基站專業發展規劃,報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批準後實施。

市無線電管理局在組織編制本市基站專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營者可以向市無線電管理局提出基站建設要求。第六條(布局和選址要求)

基站布局應當根據基站專業發展規劃和通信業務需求確定無線電覆蓋範圍,並符合國家通信行業服務質量標準。

新建基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市容景觀要求;當新基站位於居民區時,應優先將其設置在非住宅建築上。第七條(年度設置計劃)

運營商應當根據本市基站發展規劃、布局和選址的要求,提出本年度基站設置要求,並報市無線電管理局。

在運營商提出的年度基站設置要求中,基站布局或位置與其他運營商基站設置重復的,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協調安排,避免重復設置。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基站發展規劃和經營者對基站設置的要求,會同市規劃、環保、房管、國土等部門制定年度設置計劃,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基站設置資源* * *享受)

城市公共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所有經營者享受基站資源提供便利。

任何運營商不得通過簽訂排他性協議來壟斷基站的資源。第九條(選址的申請和認定)

運營商需要設置基站的,應當符合年度設置計劃,並在向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基站設置時,提交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的基站設置方案。

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選址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出具基站選址確認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置獨立基站塔和機房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設置基站的通知)

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置基站的,應當在建站前15日將基站選址確認書通知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

設置基站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經營者應當將基站設置情況報基站所在地的區縣規劃和房屋土地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基站使用費)

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置基站的,應當向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繳納使用費。

在民用建築內設置基站天線的使用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在民用建築內設置基站機房的購置費或租賃費,由運營商與該建築的產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第十二條(基站天線設置補償協議及使用費管理)

經營者在民用建築上安裝基站天線的,應當按照使用費標準與該建築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簽訂基站天線安裝補償協議,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因為民用建築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所以經營者可以通過公證代管的方式繳納使用費。

基站天線安裝費納入物業維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