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公積金提取條件:
1、正常情況下可以哪些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審核屬實的:
(1)非本市戶籍或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2)調離黃石並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3)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黃石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壹年的。
壹、 公積金提取基本資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的銀行儲蓄卡(折);
3、申請人為職工配偶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4、申請人為職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或直系親屬關系申明具結保證書);
5、申請人委托單位經辦人辦理的,提供單位審批蓋章的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如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提供經公證後的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二、黃石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余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