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研究制定鼓勵利用余熱余壓發電和背壓熱電的政策。完善電力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能耗超過國家和地區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用電量)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嚴格執行脫硫電價,研究制定燃煤電廠脫硝電價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進壹步完善汙水處理費政策,研究將汙泥處理費逐步納入汙水處理成本,研究完善向自備水源用戶收取汙水處理費的制度。改進垃圾處理收費方式,合理確定收費載體和標準,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集率。對城市汙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城市礦產”示範基地、資源集中處理中心等國家支持的項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中給予重點保護。
(2)加大財稅政策支持。
各級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支持和引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安排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補貼、貼息、獎勵等方式支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項目,加快實施合同能源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其他專項資金要加大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力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安排企業實施節能環保項目。嚴格執行並不斷完善現有的節能、節水、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全面改革資源稅。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3)拓寬投融資渠道。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加大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探索將特許經營權和收費權納入貸款抵押物範圍。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效果作為銀行機構監管和績效考核的內容。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資質良好、管理規範的節能環保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重點建設環保設施和再生資源回收設施。選擇壹批資質良好的節能環保企業開展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上市融資。研究設立節能環保產業投資基金。推動落實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和外資進入節能環保產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汙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建設。
(4)完善進出口政策。
通過完善出口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政策,鼓勵節能環保設備由單機出口向成套供應為主的設備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轉變;在安排對外援助時,根據對外工作需要和受援國要求,積極安排公共環境基礎設施和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建設等節能環保項目。建立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區,加強聯合監管,積極完善與國際規則和慣例相適應、有利於我國獲取國際再生資源和國內節能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的進口管理體制和機制。對制造大型節能環保設備確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加強技術支撐。
發布國家鼓勵的節能環保產業技術目錄。在充分整合現有科技資源的基礎上,建立若幹節能環保領域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建立若幹由骨幹企業主導、科研院所參與的節能環保產業技術創新平臺。 建立壹批節能環保產業科技創新示範園區,支持成套設備及配套設備、關鍵技術和先進制造技術的研發。 推廣應用首臺國產(套)重大節能環保設備。
(6)完善法規和標準。
完善以環境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為核心,配套法規相協調的節能環保法律法規體系。研究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逐步建立相關廢舊產品回收基金,研究制定強制性回收產品目錄和包裝管理辦法。通過制定(修訂)節能環保標準,充分發揮標準在促進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逐步完善重點用能產品能效標準,修訂增加重點行業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建立能效“領跑者”標準體系,強化有毒有害汙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放控制要求,完善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七)加強監督管理。
嚴格節能環保執法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開展專項檢查和督查行動。加強對重點耗能單位和汙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實施汙染治理設施在線自動監控。加強市場監管、產品質量監管,強化標準標簽監督管理。落實招投標規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整頓和規範節能環保市場秩序,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打擊低價競爭、惡性競爭等不正當競爭,促進公平競爭和有序競爭,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