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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

壹、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概述簡介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隨著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傳統的單位保障制度已經逐步轉變為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成為社會保障總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面向正規就業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另壹類是面向城鄉居民和非正規就業人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200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08)和正在試點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2008),正在醞釀推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征。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3.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壹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時,社會福利也是壹種職責。我國頒布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和促進了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4.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簽署命令,批準公布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5.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社會互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捐贈和成員自願交費、政府從稅收方面給予的支持。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該法對社會捐贈活動的經常化、制度化進行了立法規範和鼓勵。

二、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1.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太窄

由於養老保險的這種單壹保障模式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格局不相適應,所以,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的是行政事業性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同市城鄉之間、不同聽有制之間的差別也相當大,基金來源不壹致,各地區、各行業、各所有制退休的職工所享受的待遇也不盡相同。

2.養老保險制度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程度較低

我們現行的養老體制雖說是壹種“社會保障”,但絕大多數仍是以企業為載體,缺乏整個社會***濟的保障機制。國家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變了以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組織方式,提高了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在壹定範圍內解決了不同國有企業之間負擔不均衡的問題。但由於到現在為止,盡管養老保險已實行了社會統籌,但許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市、縣級層次,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也很低,導致了大量工作仍然由企業承擔,拖欠養老金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使企業的包袱十分沈重。

3.歷史欠債嚴重,“空賬”運行規模大

我國當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在實際的實施中卻形成了壹種在資金流程上與現收現付制沒有什麽本質區別的“空賬”運行機制。1997年《決定》指出已經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繼續按照過去的標準,這意味著企業要同時承擔退休職工養老之需和為在職職工積累養老金的雙重任務,造成企業負擔過重,繳費困難、逃費、欠費現象嚴重。

4.男女性別在退休年齡上差距太大

退休年齡的高低決定著領取養老金時間的長短。而退休年齡越低,則意味著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越長,即用於支付養老金的基金需求就會越多。我國規定男性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為55歲,加上生活和醫療健康水平的提高造成我國人口的老年撫養比不斷攀升,有關專家預測我國到2060年養老撫養比為60.3%。另壹方面,由於女性的平均壽命要明顯高於男性,在我國,女性要比男性早5年退休,這不僅導致我國養老金支付壓力加重,而且也不利於婦女權益的保障。

5.基金管理效率低下 本文由論文聯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

我國規定養老金在留足2個月的支付以外,應該全部用於購買國債、銀行儲蓄、企業債券、投資股市,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但是目前我國養老金仍主要用來購買國債和銀行儲蓄,基金收益甚小,根本無法滿足老齡社會對養老金的需求,沒有真正建立起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