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怎樣查個人存款?
雖然《儲蓄管理條例》遵循“為儲戶保密”原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也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或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同時附加壹條“?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說白了,只要資金被違法違紀使用或涉嫌違法違紀使用民政部門資金,壹旦存入銀行,都有可能被查出來,這是不容質疑的,千萬別抱僥幸心理。
民政部門作為國家專職管理扶貧,福利等專項特殊資金的管理和分配的職能機關,對分配下撥的各類專項資金負有監督管理和事後合規性檢查職能。銀行存款被查,說明該筆資金的違規使用和銀行存款有很大關聯。
民政部門是如何查到銀行存款的兩個途徑。
壹是內部專項檢查。作為特殊資金的管理者,內部專項檢查是必然的。當然,檢查不是僅僅局限於書面各種數據,報告或分發花名冊等,更重要的是財務審查,包括總分類賬和記賬憑證,肯定包括銀行往來業務憑證。
二是,通過法律途徑,借助有權機關查詢銀行存款。按照法律規定,我國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執法司法機關有11個,其中可能性最大的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審計,監察和稅務機關。如果民政資金涉嫌貪汙受賄或其他違法亂紀使用或分配,則更有可能是民政部門通過公安,檢察院,審計或監察部門,對涉及的銀行存款進行查詢,所以民政部門要做到這些並非難事。對於涉嫌資金達到或超過立案標準的,執法司法機關更需要介入。
當然,即使民政部門通過執法司法部門對銀行存款進行查詢,也必須具備完整的,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儲蓄管理條例》規定的手續和程序,也不是想查就查的,單位和個人儲蓄存款依法受到保護,不只是說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