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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交重疊了能不能算工齡

工齡計算與養老保險繳費無關。

何謂工齡?原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明確:”壹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職工工齡與養老保險繳費無關,是否繳費不影響工齡計算。

但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不再按照工齡,而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在當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之前的連續工齡,按照國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壹般是在1992年開始的,職工在1995年後繳費,那麽,1992年至1995年間沒有繳費的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國務院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1)33號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壹定的費用。

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標準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壹、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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