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查詢。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提供查詢線索的積極性。如果他能提供具體的銀行或儲蓄所,被執行人會快速反應,憑有效證件直接去查詢、凍結、劃撥,以免耽誤戰機。
三是依職權廣泛查詢被執行人個人存款。如果被執行人不能提供相關線索,但被執行人根據對情況的判斷認為有必要查詢被執行人的個人存款,則在大致界定被執行人的活動範圍後,對範圍內的所有儲蓄點進行拉網式查詢,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有存款,則及時執行。
四是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家屬名下存款。被執行人是個人,但可以執行其家庭所有的財產的,為防止被執行人以家庭名義藏匿現金,應當依法主動查詢其家庭成員存款情況。在工作中,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在壹定範圍內進行拉網式詢問,有時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1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