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支付
2022年3月1日起,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納入生育保險範圍,按照本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用人單位按8%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0.5%的生育保險費),按0.5%的費率繳納大病保險費,個人按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生育保險福利
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人員,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享受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我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補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假天數計算,以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和發放。
(3)生育津貼的支付和清算
參保人員產假期滿後的次月,由用人單位向職工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浙江政務網、“浙辦APP”申請生育津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生育津貼撥付到用人單位指定賬戶。
2022年3月1日起,在寧波市外(境內)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發生的生育(含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定額補償調整為按異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符合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按照本市異地就醫政策,直接刷卡或醫保電子憑證結算;未能直接結算的,可以向各區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享受生育津貼的參保人員,也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