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怎麽理解
壹、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余部分。 二、統籌基金包括:統籌地區全部參保單位繳費總額扣除記入個人帳戶後的剩余部分;財政補貼;社會捐助;銀行利息;滯納-金等。 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 四、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五、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 1、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劃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人入人帳戶,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2、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