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65438年10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6,12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12起施行)
1,關於婚假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修訂了《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上位法修訂內容,刪除了晚婚假。所以婚假是3天。
2.關於男員工的產假和護理假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符合《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給予以下獎勵:
(壹)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和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以下勞動保護:
(壹)不得安排其在孕期從事國家禁止的勞動;
(二)工作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或者根據本人要求,為其調整適當的勞動崗位;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日工作時間安排休息1小時;
(五)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或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流產後休息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本單位實際情況,作出適當安排。
根據《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其享受以下勞動保護:
(壹)正常分娩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可為15天;
(2)難產或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0+65438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
(5)懷孕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產假42天;
(六)終止妊娠7個月以上的,產假為98天;
因此,無論第壹胎和第二胎,均享受158天產假,遇難產或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關於安徽省生育津貼:
我省調整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相應調整。
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可享受額外的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延長60天產假,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按醫學指征施行剖宮產的,發給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多胞胎的,每多出生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據悉,生育津貼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此外,對符合晚育條件並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不再執行增加生育津貼1個月的規定。
關於產假工資和生育保險待遇: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若員工為公司投保,相關費用及津貼請參考合肥生育保險產前產後攻略(含生育保險報銷、津貼及各類證件辦理)。
3.關於哺乳假
女職工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以下勞動保護:
(壹)不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間工作。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日常工作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每天增加哺乳時間1小時。
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壹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和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室和必要的設施。
鼓勵和引導相鄰用人單位共同為懷孕女職工和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室和必要的設施。
4.關於月經假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給予特殊的健康保護,並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5.關於二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再婚夫妻,再婚前壹方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不超過兩個,再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女兒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權益而制定的政策。我們應該更多地了解生育保險公司。生育保險的報銷範圍有哪些?
生育保險報銷範圍:
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在懷孕、生育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國家或社會對生育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本文將詳細介紹青島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和待遇。
(1)生育醫療
付款項目
(1)職工因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及絕育後復通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懷孕和生育期間,因懷孕和生育發生的診斷、檢查、治療、檢驗、分娩、手術、住院、藥品等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產婦津貼
1,設計和開發標準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或計劃內妊娠流動和引產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單位工資(指繳費工資基數項目)停發。生育津貼以當年(或上月)生育保險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除以30,按相應天數計算並按日發放。
(1)自然分娩者90天,晚育者60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胎增加15天;
(二)懷孕4個月以上的,為42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是15到30天。
2.支付(申請)方式
(1)生育津貼社會化發放。
(2)參保職工在分娩、流產或引產後的次月,憑“壹證壹卷”或出生證明、書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單位已停發工資的證明(計劃流入、引產的女職工還應持有所在單位出具的《青島市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函》)等材料,按社會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津貼。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參保職工申領生育津貼之日起7日內,發放生育津貼並領取存款證明。其中,企事業單位職工由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生育保險報銷註意事項
1.產婦津貼的計算
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分鐘)。
2.產假天數:正常產假天數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出生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獎勵假按30天計算;
3.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人工流產的,應當在醫學診斷證明上註明懷孕周數,懷孕不滿12周(含)的女職工產假為15天;12周至16周(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至28周(含)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可享受正常產假90天;
4.申請生育津貼和晚育獎勵津貼應於次月支付至單位養老保險基本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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