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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令第5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壹政策、分級籌集、屬地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救助基金,海曙、江東、江北三區並入市級救助基金。

市級救助基金用於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傷亡救助及搶救費用。

縣(市)區級救助基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傷亡救助及搶救費用。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成立由財政、保監、公安、衛生、農業(農機)、審計等部門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救助基金的運作、審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財政部門。第六條 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

寧波保監局負責監督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市和縣(市)區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日常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職責。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當地財政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小型客車特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凈所得;

(七)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第九條 每年3月15日前,市財政局會同寧波保監局根據上壹年度本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原則,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市當年的具體提取比例。第十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市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市財政局、寧波保監局確定的提取比例,從市級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中分別計提資金,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壹轉入市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並提供市級及縣(市)區級救助基金計提明細情況。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上述資金後,應當及時、足額轉撥給縣(市)區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第十壹條 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向稅務機關申報交強險保險費收入及應繳營業稅。

縣(市)地稅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供該季度保險公司繳納交強險營業稅情況。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並按該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撥入本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區地稅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提供該季度保險公司繳納交強險營業稅情況。市財政局根據當年預算並按該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預算追加和轉移支付。市財政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屬於市級救助基金的,撥入市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區財政在收到轉移支付資金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之撥入本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