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的,用於記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的賬戶。
個人帳戶最早從1996年1月1日建立,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只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不進行劃轉;1996年1月1日後參保人員,由參保繳費之月建立個人帳戶。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規定利率計息。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隨同轉移。按照我省統壹規定,2006年1月1日前,個人帳戶由繳費人員繳費基數的11%構成,2006年1月1月後,個人賬戶的規模調整為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的8%,其余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
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
(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壹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
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壹是120了)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壹起,***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是我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按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基數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記賬比例全國統壹為11%。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5%左右,其余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逐漸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即為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壹,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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