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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了什麽而制定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山東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協同高效、公開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機制和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壹、醫療保險繳費說明:

1、繳費基數:基數上限11901元、基數下限2380.2元;

2、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分住院部分和門診部分,住院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5%,個人不用繳費;門診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05%,個人繳費比例為0.5%;

3、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個人不用繳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為3%,個人繳費比例為1.5%。

二、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與基數:

1、繳費基數: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11%,個人繳費比例8%;

3、地方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3%,個人不用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