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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法》第九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包括下列情形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因此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形式。

公開發行又稱公開募集,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公眾廣泛銷售證券,並通過公開營銷向無特定限制的對象募集資金的經營模式。為了滿足更多投資者的需求,不限制合約數量和公開發行起始金額。由於涉及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對公募基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內容、風險防範等都有非常高的要求。私募是向少數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的壹種方式。參與者壹般應具備壹定的經濟實力、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

在公開發行的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均可參與認購。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公開發行都有嚴格的要求。比如發行人必須具有較高的信用,滿足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發行條件,才能發行。

公開發行的載體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形式。

通過公開發行發行證券的優勢在於:

①公開發行面向大量投資者,籌資潛力大,適合證券發行數量多、籌資金額大的發行人;

(2)公開發行中廣泛的投資者可以避免囤積證券或被少數人操縱;

只有公開發行的證券才能申請在交易所上市,因此這種發行方式可以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聲譽。

但是,公開發行的方式也存在壹些不足,如發行流程復雜、註冊審批時間長、發行成本高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