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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副食品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切實做好副食品風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和合理使用,以及完善副食品風險基金制度,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財政部等五部委(94)財商字第453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食品風險基金。地(市)、縣(市)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參照本辦法制定。第三條 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規模由省人民政府確定,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籌集。第四條 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使用由財政部負責具體安排。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以省級財政為主商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有償使用的基金由用款單位向同級財政提出項目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農副產品收購優惠貸款利率,占用費轉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 中央和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必須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也不得挪作他用。

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壹)國家儲備豬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的費用支出。

(二)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臨時采取動用國家儲備和組織調撥豬肉、食糖、蔬菜等措施平抑市場物價時,所發生的價差和費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產發展的支出。

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壹)地方政府專項儲備豬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發生的費用支出。

(二)地方政府為平抑副食品銷售價格,以低於成本價拋售副食品發生的價差和費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產發展的支出。第六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必須保證及時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報送《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規模和使用情況表》(表格--略)。第七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年度結余,全額轉入下壹年度,滾動使用。每年應列的副食品風險基金,中央和地方在編制預算時應優先、足額安排,不得因上年度轉來副食品風險基金結余而相應減少當年安排的資金來源。第八條 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的撥付按規定程序執行,即在特殊情況下,需拋售國家儲備副食品和組織調撥副食品平抑市場物價時,由財政部和國內貿易部制定計劃,核定銷售價格。發生的價差和費用支出,由財政部撥給國內貿易部,再由國內貿易部逐級撥付給應補貼的商業企業。地方副食品風險基金撥付辦法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九條 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由中央總會計設專戶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使用情況,保證及時足額地撥付。省級副食品風險基金由地方財政實行專戶管理。第十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國家財政在1995年“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第二十類“價格補貼支出類”中第235款之二“副食品風險基金”科目下增設“1、中央副食品風險基金”和“2、地方副食品風險基金”兩個項級科目,分別反映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風險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中央本級副食品風險基金中國家儲備豬肉、食糖費用補貼撥付的預算處理按原規定執行,即仍分別列“平抑市價肉食價差補貼”和“國家儲備糖費用補貼”預算支出科目。第十壹條 副食品風險基金的企業財務處理:

(壹)副食品風險基金用於補貼副食品銷售環節的價差時,企業按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和成本價之間的價差,以及實際銷售的副食品數量計算,作“應收補貼款”處理,列入本期損益。

(二)副食品風險基金用於扶持副食品生產發展支出的財務處理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根據有關規定,在副食品風險基金使用範圍內發生的、按規定應用副食品風險基金彌補的其他項目支出,企業均作“應收補貼款”處理,凡與企業盈虧有關的列入盈虧;凡屬於結算性的補貼,不列入盈虧。企業收到財政撥補的款項後要相應沖減“應收補貼款”。

(四)在確保副食品市場調控的前提下,暫時閑置的副食品風險基金用於扶持副食品生產短期周轉時,企業作為借款處理;企業按期歸還此項財政周轉金後,相應沖減借款。

(五)國家儲備豬肉、食糖費用補貼的財務處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