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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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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潔發展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引入的三種靈活的遵約機制之壹。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經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該為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所以《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設定了減排任務,沒有給發展中國家設定。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根據規定,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發達國家締約方必須在2005年至2012年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平均降低5.2%,因為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發達國家將這些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視為其《京都議定書》義務的壹部分。壹方面,對於發達國家來說,給予其壹定的靈活性,以較低的成本履行義務;另壹方面,對於發展中國家,幫助發達國家利用低減排成本獲得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於全球來說,可以在達到相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降低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壹個雙贏的選擇。

壹、清潔發展機制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

CDM規則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壹氧化二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壹噸CH4相當於265,438+0噸CO2,65,438+0噸N2O(壹氧化二氮)相當於365,438+00噸CO2,壹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於65,438+040-65,438+0,700噸CO2。

二。CDM分配的行業和領域

1.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量分布3。能源需求。制造業。化學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礦產品。金屬生產10。燃料散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165438+

三。CDM項目技術

從廣義上講,任何有利於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能源供應效率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溫室氣體回收和利用技術,如煤礦甲烷和垃圾填埋甲烷回收技術;廢能回收技術等等。

四。小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類型

(1)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它可以是發電或動力和機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源效率的項目:年最大節能量應在654.38+05萬千瓦時以內。這樣的例子很多。

(3)其他項目:應具有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小於654.38+50萬噸CO2。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場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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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麽是CDM?

1,歷史背景。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壹締約方在海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績效機制。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壹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對《公約》作出貢獻的最終目標,並協助列入附件壹的締約方實現第三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轉讓和獲得項目層面的減排抵消。此外,《京都議定書》還規定,壹旦在2000年以後生效,2008年開始第壹個承諾期,就可以實施CDM,參與CDM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可以獲得CDM項目活動產生的cer(核證減排量)。

10月,公約締約方第四次會議通過了《BAPA公約》。該計劃要求締約方會議解決三個京都機制,特別是清潔發展機制的所有懸而未決的細節,如運作方式、規則、指導方針、運作程序和方法,以使京都機制在2000年前全面運作。

經過幾年的艱苦談判,2006年7月COP6續會達成了波恩協議,為CDM的實施提供了政治基礎。根據締約方大會達成的關於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的決議,圍繞清潔發展機制開展的能力建設活動屬於該決議規定的能力建設範圍。通過系統的能力建設活動,建立和發展有效的CDM項目管理體系和運行規則,提高發展中國家開發、設計和實施CDM項目的能力,是CDM項目環境完整性的重要保證,是提高CDM項目效率的重要前提,也是獲得通過CDM項目促進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共同利益的重要條件。清潔發展機制產生的利益將由國際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投資者、承擔國的相關經濟部門和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分享。

2001,11在馬拉喀什舉行的COP7上,CDM的談判取得了新的進展,就CDM的運行模式、規則、程序等重要問題達成了協議,使CDM的實施前景更加明朗。盡管由於最終妥協,附件壹締約方對CDM產生的cer的需求在第壹個承諾期大幅減少,但作為壹種國際合作機制,CDM的實施將對國際社會防止全球變暖的長期進程產生長期的戰略影響。因此,圍繞CDM開展能力建設活動仍具有重要意義。

《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6日生效,是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協議。其主要內容是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了2008年至2012年的減排義務。它將工業化國家分為八組,並在法律上要求它們控制和減少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壹氧化二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應履行以下義務:1。從2008年到2065年,438+02,在65,438+0,990的基礎上平均減少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5.2%;2.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財政和技術援助;3.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

對於發達國家來說,高耗能產業的能源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很高的成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根據日本AIM經濟模型,日本減排1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為234美元,美國為153美元/噸碳,OECD歐洲國家為198美元/噸碳。當日本要在1990的基礎上實現溫室氣體減排6%的目標時,將損失0.25%的GDP發展。而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減排成本只有幾美元到幾十美元,如果在中國開展CDM活動可以降低到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工業化國家積極尋求發展中國家的項目,從而推動了CDM的發展。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公認的“雙贏”機制,因為它既解決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問題,又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問題。

2.核心內涵

工業化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計入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簡而言之,就是“資本+技術”換取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指標)。(“溫室氣體減排量”是指當采用新技術達到同樣的效果而不產生相應的溫室氣體當量或最小溫室氣體量時,這兩個數據的差值即為本項目的減排量。溫室氣體的減排量以“噸二氧化碳當量”計算。)

發展中國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包括風能、水電、生物質能、沼氣發電等領域,以及鋼鐵、水泥、化工等大型工業建築行業有節能潛力的技術和項目,或者可以回收大量甲烷氣體的垃圾發電、煤層氣回收,IGCC項目都屬於CDM項目合作範圍,可以尋求發達國家合作。根據國際公認的CDM方法論,被替代的傳統方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量被計為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經過嚴格的審批和核準後與之交換技術和資金。

3.支持區域

CDM支持的業務領域與GEF在氣候變化領域支持的業務領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全球環境基金側重於能力建設,這通常是壹個多邊機制和政府主導的項目。CDM項目的重點是實施可觀測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通常是有投資方參與的實際項目,壹般采用雙邊機制。雖然項目的實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認可和批準,但CDM項目的主體是企業。

二是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自我評估

初步判斷是否滿足CDM項目必須同時滿足的五個判斷條件。

判斷條件1:項目類型

您的項目是否可歸入以下類型之壹,如果是,它是否符合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要求:

*高效清潔發電技術和熱電聯產,如天然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超臨界燃煤發電、壓力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熱電聯產燃煤發電等。

*高效率、低損耗的輸配電系統

*燃煤工業和民用鍋爐窯爐的節能技術改造,包括焦化窯爐和高爐。

*高耗能工業設備和工藝、鋼鐵、石化、建材等行業的節能改造。

*電力需求側管理(DSM):工業通用設備節能改造,如變頻調速高效電機、高效風機和水泵、綠色照明、非晶高效配電變壓器、電加熱爐改造等。

*城市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建築設計、建築能源系統優化、新型建築材料免燒磚。

*城市交通節能示範項目:包括天然氣燃料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高效車用發動機等。、混合動力汽車、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應用。

*在北方城市推廣天然氣集中供暖。

*煤層甲烷氣回收、燃氣發電和供熱、

*生物質能高效轉化系統:集中供熱、供氣、發電示範項目。

*風電場示範項目

*太陽能光伏電站示範項目

*城市垃圾焚燒和填埋氣甲烷回收用於發電和供熱。

*水泥廠工藝二氧化碳減排技術改造。

*二氧化碳回收和再循環技術

*植樹造林和重新造林等。

*其他高GWP氟化氣體減排項目:氫氟碳化合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SF6)。

判斷條件二:項目進展階段

必須是未完工的項目,完工的項目基本不符合CDM項目的要求。

判斷條件三:項目建設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批準。

項目建設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判斷條件4:環境評估報告

該項目必須通過權威機構給出的環境評估,證明該項目是清潔能源項目,項目的實施能夠促進項目所在地的可持續發展。

判斷條件五:項目建設是否面臨障礙?

項目建設必然面臨技術障礙或資金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