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上似乎總在重復某些“故事”,繼巴林銀行的尼克?裏森,瑞銀集團的奎庫?阿杜伯利之後,“倫敦鯨”布魯諾?米歇爾?伊克西爾橫空出世,並導致素以穩健著稱的摩根大通產生巨額虧損。2012年5月10日,摩根大通宣布在信貸衍生品交易中損失20億美元。但問題不止於此,在宣布巨虧之前的4月份,摩根大通被控在雷曼兄弟公司破產案中涉嫌非法處置雷曼客戶資金,並因此被罰款2000萬美元。在之後的5月30日,摩根大通涉嫌有關日本板硝子供股計劃(日本板硝子株式會社是壹家日本玻璃制造商——編者註)的內幕交易,被日本金融監管部門調查。這些事件表明,即使對於有良好內控歷史的金融機構而言,投機沖動也難以避免,尤其是在復雜的衍生工具市場上,金融機構多會不可避免地進行業務與風險的大幅擴張。
“倫敦鯨”事件的三個關鍵詞
導致摩根大通發生巨額虧損的交易細節尚未披露,目前只知道被稱為“倫敦鯨”的摩根大通交易員,在信用違約互換市場上進行巨量的交易,在導致部分信用違約互換市場價格持續扭曲的同時,給摩根大通帶來巨額的風險敞口,其余所有的對於“倫敦鯨”事件的詳細討論仍止於猜測。但是,在對“倫敦鯨”事件的分析和爭論中,三個關鍵詞是被屢屢提及的,這也是“倫敦鯨”事件的核心沖突。
沃爾克規則
“倫敦鯨”事件使人們再次註意到金融機構的風險隔離問題。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美國金融業正式返回混業經營時代。然而,次貸危機使人們看到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帶來的系統風險,並試圖在金融監管制度上對金融機構的高風險業務進行隔離。作為這壹思路的體現,沃爾克規則被提出。
所謂沃爾克規則,指的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第619條。這壹條款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銀行業機構不能從事自營業務,不能獲得或持有任何普通股、合夥或其他形式所有者權益,也不能發起對沖基金或私募基金,美聯儲監管下的非銀行機構在從事以上業務時,也要有附加的資本要求和規模限制。這壹規則試圖將高風險的自營業務與低風險的傳統業務隔離開來,卻遭到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反對。由於美國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存在自營業務,並且自營業務已經成為重要的利潤來源,所以沃爾克規則嚴重地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盈利。在金融機構的遊說下,沃爾克規則的執行被延期。2012年4月19日,美聯儲與期貨交易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金融管理局和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沃爾克規則適應期通告》,宣布適用沃爾克規則的金融機構可以將完全達到該規則要求的時間延至2014年7月21日,並且很可能進壹步延至2017年。
摩根大通的巨虧將沃爾克規則再次推至風口浪尖。“倫敦鯨”事件中的交易,已經不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導致金融機構的虧損問題,而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失控帶來的市場操縱問題。這和我國的“327國債事件”頗為相似,都是空方近乎無限的交易頭寸導致市場價格無法回歸理論價值,進而導致整個市場的惡化。
對沃爾克規則的討論仍然存在兩極觀點。支持者認為,正是摩根大通在信用風險衍生品上的巨額交易迫使摩根大通或其交易對手積累大量的頭寸,從而給市場帶來系統風險,如果嚴格執行沃爾克規則,則巨額交易得到限制,既不會嚴重地扭曲信用衍生品市場的運行,又不會帶來交易雙方的巨額損失。反對者認為,沃爾克規則缺乏可執行性,壹方面,摩根大通的衍生品交易表現為對沖風險,而現有版本的沃爾克規則提出了壹些自營交易禁令的豁免情形,如為客戶做市、對沖客戶交易的相關風險,並未完全禁止銀行的對沖交易;另壹方面,對於已經因銀行業脫媒和金融危機而處境艱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沃爾克規則會進壹步限制其資產的流動性,使其在與其他公司競爭時處於劣勢。目前,雙方對沃爾克規則的爭論仍然在持續。
風險價值
“倫敦鯨”事件也使得人們註意到金融機構的風險內控問題。作為摩根大通最重要的風險控制工具,風險價值(VaR)被屢屢提及。
首先,要解答的是風險價值是否妨礙風險信息的披露。早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期間,風險價值無助於管理小概率巨額損失的問題便被廣泛認知,並逐步以壓力測試等風險分析工具進行補充。但是,“倫敦鯨”事件進壹步表明,風險價值還會帶來風險信息的有選擇披露。壓力測試等風險分析工具可以作為風險價值的補充,但這些工具不能像風險價值那樣逐日計算並容易分解,從而為金融機構的風險信息披露提供了壹個可選擇的“空白區”,使得金融企業的管理者可以將潛在的小概率巨額損失隱瞞在壹定時期之內,給內幕交易提供了空間。為此,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和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對摩根大通的高管進行調查,以明確他們是否對交易的真正風險進行了隱瞞。
其次,風險價值的計算模型也存在爭論。計算風險價值需要確定金融產品價值在未來特定時段內的分布特征,在原始的風險價值模型中,金融產品價值服從正態分布或對數正態分布,但是,歷史數據顯示實際的金融產品價值分布具有比正態分布更高的峰值與更厚的尾部,即所謂的“尖峰胖尾”特征。為更接近於真實的風險價值,風險價值的計算可以采用歷史模擬法、蒙特卡羅模擬法、壓力測試法和分形分布法等。考慮到風險價值忽視了超過置信區間的風險,在風險價值的基礎上提出條件風險價值(CVaR),即超出VaR的損失的平均值。風險價值的各種計算方法與衍生的風險指標各具有優缺點,這就引發人們對損失是否產生於錯誤模型的討論。在公布2012年壹季度VaR時,摩根大通改變了計算首席投資辦公室(CIO)風險價值的方法,但並沒有改變投資銀行部門的計算模型,這就使得CIO面臨的風險在模型改變前後有了不同的評估,模型中價格確認方法不同也被認為是摩根大通巨虧的主要原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在審查摩根大通披露的這些變動的準確性和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