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體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包括親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以外的人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比照執行。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它還包括未成年但受其監護的非兒童。
(3)這個“扣除”項目不僅包括九年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本科、專科、研究生、博士生),還包括三歲以下的學前教育。可以說,目前的家庭教育支出是按照每個孩子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來包含和扣除的。
(4)父母可以選擇由壹方扣除扣除標準的100%,即壹人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選擇由雙方扣除扣除扣除標準的50%,即壹人每月在500元中扣除。分配方式只有這兩種,選擇扣除方式後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更改。
(5)無論子女在國內學校還是海外學校、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抵扣。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五條納稅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費用,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3周歲至小學階段的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專、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
第六條受教育子女的父母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同意,其中壹方也可以選擇扣除100%的扣除標準。具體扣除方法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