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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3月6日發布)

為做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現就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註冊地和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註冊地和主要營業地在香港的金融機構;

(二)取得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並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二、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通過境內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申請人基本情況、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做出承諾;

(二)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3)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主要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資質要求;

(五)最近三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受到當地監管部門重大處罰的證明;

(六)資金來源和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的說明;

(七)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境內托管人的委托書;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項“資金來源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資金來源、擬申請的投資額度、擬發行的基金或產品、資產配置、投研團隊、合規監管等後臺運作安排、境內外托管人、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等。

上述申請文件應包括正本和副本。申請材料需要復印件的,應當核實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申請材料用英文書寫的,應當提供完整的中文譯文,財務報表可以只翻譯成審計意見和主要報表。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在開立人民幣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正式托管協議。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獲批的人民幣賬戶相對應。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責管理。

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在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壹)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股指期貨;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新股、可轉債、增發股票和配股。

六、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應遵循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壹)單壹外國投資者對單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

(二)所有外國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根據《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

八、每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不超過三家境內證券公司分別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貫徹執行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托管銀行:

為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90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

1.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及與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進行監控和管理。

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應當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要求的相關手續。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持《試點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申請提高投資額度的,應當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對現有投資額度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說明,包括現有額度的使用情況、投資損益、產品投資交易的合規業績和平均換手率等。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實行投資額度余額管理,開放式基金累計匯入人民幣資金凈額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額度。

5.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其他產品或基金的投資額度按照發生額進行管理,即累計匯出資金不得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

前款產品和資金應當自每個投資額度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不得逾期匯出。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鎖定期是指自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足額匯出本金之日起,禁止其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匯出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計算。

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將投資額度轉讓或轉售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已獲得投資額度的合格人民幣投資者,自額度獲批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的,外匯局將根據相關情況核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在其境內開立人民幣賬戶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開戶情況報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正式托管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

合格人民幣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還應當在發起後2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核心條款的中文譯本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8.獲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額度批準文件向托管人辦理匯出、匯入或購匯的相關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匯出境內資金,包括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繳納相關稅費所需的資金(如稅款、托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匯出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可匯出境外的資金包括出售境內證券所得收益、現金股利、利息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人民幣匯出或外匯匯出的其他資金。

九、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托管人根據申購或贖回情況,每日辦理相應的人民幣匯出、匯入或購匯匯出境外手續。

對於開放式基金以外的產品和基金,投資本金鎖定期屆滿後,托管人可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或按月購匯。托管人應區分匯出資金中的本金和收益,匯出的本金不得再次匯出並相應減少其投資額度;投資收益匯出的,還應當向托管人提交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憑證。

10.托管人在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辦理匯出、匯入或購匯業務時,應當對相應資金收付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並按月及時、準確地在登記證書上記錄相關信息,同時按照以下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業務相關報表:

(壹)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匯匯出清單》(附件1);

(2)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1)、(2)(附件2);

(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上壹年度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壹)、(二)(附件3)。

十壹、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違反本通知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進行投資的,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進行處罰。根據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取消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

違反本通知第六條規定,通過轉讓、倒賣等方式獲得投資額度,並將投資資金匯出的,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予以處罰。根據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取消賣方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的轉讓或劃轉。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違反本通知第七條規定,未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托管人違反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未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金往來和收付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的,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三)項進行處罰;未按規定報送相關報表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十二、本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應為中文。如果同時有外文和中文譯本,以中文版本為準。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開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50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月03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