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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垟村的自治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實現自治,保證各項村務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浙江省實施〈村民組織法〉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村委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工作,完成當地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 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預防違規決策、違規管理、違規審批行為的發生,並明確違規行為發生後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該章程是村委會實施村務管理的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

第六條 村民會議是本村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第七條 受過刑事處罰的村委會成員,其職務自然消失。

第八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在每戶確定壹名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戶代表中推選產生。

第九條 村民會議除選舉、罷免村委會成員以外的下列重大事項,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壹)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三)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四)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舉辦學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六)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八)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土地征用及各項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壹)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由村委會召集並主持。村委會、上級部門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議,可隨時決定召開。

第十壹條 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村務監督小組。監督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對村務公開的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應制定議事規則(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另附)、村委會議事規則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章 村幹部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在選民投票選舉前,應當向村民公開作出書面承諾(承諾書另附),明確表示願意承擔由於對村級重大事項違反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或村民自治章程違規決策、違規管理和違規審批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選後的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按照投票前作出的書面承諾內容,以個人身份分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另附)。

另選他人當選的村委會成員也應根據前款規定與村委會簽訂協議書。

第十五條 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及村委會委員違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違規決策、違規管理,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承擔民事責任:

(1)村集體建設項目的確定和發包;

(2)土地規劃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項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集體資產出租和其它收益的管理與使用;

(5)建設資金籌集管理與使用。

由上級黨委政府作出決定,導致損失的個人不負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及村委會委員因下列行為違反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議事規則和財務管理規定,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返還責任:

(1)違反規定報銷的;

(2)以集體資產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3)超過接待標準又不能說明理由的;

(4)挪用集體資金的;

(5)公款私存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

(6)侵占其他集體資產的。

第十七條 違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規定,超額報銷、挪用公款等侵占集體資產行為或在工程承包等村務活動中私自接受財物、受賄索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村委會主任代表村民進行對外事務的交往和訴訟活動;在前屆村委會主任或本屆村委會副主任及其他委員違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有關議事規則違規決策、管理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失時,由本屆村委會主任代表全體村民按照協議,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村委會主任或村委會成員集體違規決策、管理、審批給村經濟造成損失,且未被改選或罷免的,授權村務監督小組組長作為訴訟代表人;村務監督小組組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村務監督小組副組長作為訴訟代表人;村務監督小組副組長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另行推選訴訟代表人。

村黨支部書記作為全體村民代表與當選後的村委會主任簽訂協議書。

第二十條 擬定訴訟代表人對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及村委會其它成員的違規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充分聽取村民代表的意見。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壹節 公***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壹條 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每年從村財政中撥出專款用於發展本村教育事業,辦好幼兒園、學校。村財政投入教育的經費,主要用於幼兒園、學校等設施建設、教師補貼、學生獎學金以及減免部分學生學雜費。

第二十二條 辦好村衛生室,實行合作醫療,開展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組織村民參加養老保險,保險繳納以個人為主 ,集體補助為輔。

搞好農村五保戶統籌供養,供養標準不低於本村壹般村民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條 為了確保本村各項公***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建設和公益事業。

村委會辦理本村公***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委會提出方案,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節 集體經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請登陸政法秘書網)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第三產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全體村民集體所有,由村委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企業或者屬村所有的魚塘、果園、山林等實行承包或者承租經營以及公房、資產等出租,村委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應當采取公開競標方式確定經營者,競標過程和競標結果向村民公開。

承包或承租合同及承包情況應記錄備案,由村委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統壹保管並監督執行,年終公布合同執行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節 土地規劃(山林、灘塗、礦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灘塗、礦產)除依法被征用外,均屬村民集體所有,由村委會或經濟合作社統壹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耕地承包者經村委會同意,可將耕地轉給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交納土地承包費,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凡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然資源和各種設施,要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或租賃費,使用公用設施的,還要繳納折舊費。

第三十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村統壹編制村鎮規劃,經村民代表會議雙月通過後,報鎮政府、縣(市、區)政府審批實施。村民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委會提出建議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後報鎮政府審批,嚴格服從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節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壹條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應當同時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三十二條 對早婚早育,非法B超和連續兩次沒有參加環檢的對象,壹律按現行計生政策從嚴處理。

第三十三條 已婚育齡婦女到外地暫住半年以上,須與村委會簽訂《外出對象計劃生育合同》,並由二人作擔保方可辦理計劃生育證明書。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生育二胎並已結紮的女兒戶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戶在安排宅基地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三十五條 對未婚先育、早婚早育、無準生證生育、非法同居或計劃外超生子女者的罰款和承擔社會撫養費按鎮政府有關征收標準及時收繳。對計劃外懷孕,經動員教育,均不采措施者,要加重處罰,並取消村集體給予的壹切福利待遇(包括宅基地),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本人是黨團員、幹部的,同時予以黨紀處分。

第三十六條 積極協助村、鎮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無故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和社會不良影響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節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三十七條 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村聯防隊,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廠長、村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其他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壹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三十九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說明,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加強對勞改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委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會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處罰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壹條 村委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六節 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十二條 開展尊老愛幼活動,保護老年人、兒童的合法權益。建立村級老年人養老保險基金會,對孤寡老人給予生活補助。

第四十三條 各戶要做好公***和家庭衛生,實行“門前三包”;堅決杜絕垃圾亂倒、家禽亂放的現象。

第四十四條 嚴禁向村內河道排放汙水、傾倒垃圾,禁止未經批準在村內主要道路兩側、公***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第四十五條 持續深入開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宣傳教育及“創三戶”(遵紀守法戶、五好家庭戶、雙文明戶)、“剎三風(請登陸政法秘書網)”(聚眾賭博風、封建迷信風、婚喪事大辦風)活動。

第四十六條 實行移風易俗,提倡喪事簡辦,反對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村民死亡後壹律實行火葬並應在壹個月內到村委會、轄區派出所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第四十七條 凡本村適齡青年,都要踴躍報名應征入伍,對應征入伍者,村委會給予年優侍金。符合參加民兵條件的青年,必須積極參加民兵組織和訓練活動。

第五章 民主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村實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審核制度。

第四十九條 由村務監督小組,駐村幹部、農經員等人員組成村財務清理小組,對離任前的村幹部進行財務審核清理。

第五十條 財務清理小組對下列事項進行清理:

1、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2、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3、債權、債務;

4、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5、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6、各項經濟目標完成情況;

7、其他需要清理的事項。

第五十壹條 在實施清理3日前,清理小組向被清理者送達審核通知書。

第五十二條 清理小組實施審核後,應當向村民代表提交審核報告,同時送交同級黨委及鎮黨委政府。被清理者如對審核報告持有異議,可在接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十三條 對被清理者違反國家和本章程規定的違規決策、違規管理和侵權行為,需依法給予處理的,應按本章程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等有關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章程的村民,在本年度內不評先進、雙文明戶、五好家庭和遵紀守法戶。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各項罰款,由村委會專項存儲,用於本村公益事業和獎勵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六條 外來暫住人員參照執行村民自治章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