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收入屬於營業外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006年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和2013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準則》接受的捐贈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再進行調增納稅所得額。《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廢止,但實務中很少應用。
捐贈,動詞,拼音juān zèng,捐獻、贈送。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別人。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