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制度是居民醫療的有效籌資機制,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的相對進步的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衛生費用管理模式。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壹是適合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合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擴展數據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國務院2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建立的,1951。這壹制度主要適用於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1953之前由企業承擔;1953根據行業性質改為工資總額的5%~7%。1969年,財政部下發規定,要求中央國有企業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醫療衛生費用合並提取,統壹按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
勞保醫療的主要內容包括:(1)職工向集團報告就醫或非因工費用,所需醫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壹般藥費均由企業負擔,貴藥費、住院餐費、醫藥費由本人負擔。如果我的經濟狀況確實困難,我可以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情補助。(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滿6個月的,企業向其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邊境地區醫療6個月以上的,每月疾病救濟費在勞保基金項下支付,金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勞動或確定傷殘、死亡。
(三)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被認定為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辭職後,停發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支付勞動保險項下的非工傷救濟費。確定傷殘救助金的標準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的,發給他工資的50%,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發給他工資的40%,直到恢復勞動能力或者死亡。時間限制。(4)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可在企業醫療所、醫院、專科醫院或專門中西醫生處免費診治。手術和壹般藥品費用由企業承擔1/2。
鑒於企業和國家在勞動保險醫療方面負擔過重,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於4月1966發出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勞動保險醫療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對勞動保險醫療作出了壹些新的規定,如規定職工就醫掛號費和探視費由職工承擔;醫療所需的貴重藥品由企業承擔,但服用滋補藥品的費用由職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