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獎是根據A-B-諾貝爾遺囑設立的基金提供的獎項(自1969起從5到6),每年由4個機構(瑞典3個,挪威1)頒發。1901 12 10,諾貝爾逝世五周年。諾貝爾在遺囑中規定,該獎每年頒發給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文學、和平領域的“前壹年對人類做出最大貢獻的人”。瑞典銀行在1968增加了壹個經濟科學獎,第壹次在1969頒獎。
諾貝爾在遺囑中提到的頒獎機構是:斯德哥爾摩的皇家科學瑞典學院(物理學獎和化學獎)、皇家卡洛琳外科研究所(生理學或醫學獎)和瑞典學院文學獎(文學獎)、奧斯陸的挪威議會任命的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和平獎)。科學瑞典學院也監督經濟學獎的頒發。為執行遺囑條款而設立的諾貝爾基金會,是基金的法定所有人和實際管理人,也是頒獎機構的共同管理機構,但不參與獎項的審議或決定,其審議完全由上述四家機構負責。每個獎項包括金質獎章、證書和獎金;獎金數字取決於基金會的收入。經濟獎以同樣的方式和同樣的貨幣價值頒發。
獲獎者的評選始於前壹年的初秋,頒獎單位首先按照諾貝爾獎章程向那些有能力提出候選人的機構發出邀請。評選以專業能力和國際聲譽為標準;自薦者無入選資格。候選人的提名必須在決定獎項的當年2月6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委員會。
每年2月1開始,六個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壹個——根據提名開始評選工作。必要時,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國家的相關專家參與評選,並在9月-65438+10月初期間,向相關獲獎機構提交推薦函;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會擱置問題,頒獎單位必須在11.05之前做出最終決定。委員會的建議通常會被采納。但它不是壹成不變的。所有階段的審議和表決都是秘密進行的。獎項只頒給個人,除了和平獎也可以頒給機構。候選人只能在生前被提名,但官方頒發的獎項可以在死後頒發,比如D-哈馬舍爾德的1961和平獎,E-A-卡爾·沃埃爾特的1931文學獎。獎項壹旦評定,就不能因為異議而推翻。官方對壹個候選人的支持,無論是外交上的還是政治上的,都與獎項無關,因為頒獎機構與國家無關。
壹筆獎金要麽全部給壹個人,要麽最多在兩個成果之間平分,要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分享(事實上永遠不超過三個),有時壹筆獎金留到下壹年;如果下壹年沒有發獎金,將返還基金會,如果獎金既沒有發也沒有留,也將返還基金會。這樣,同壹個學術領域,壹年可以有兩次獎金,即上壹年剩下的獎金和今年的獎金。如果獲獎者拒絕或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收到獎金,獎金將退還給基金會。出現了拒絕接受獎金、政府禁止國民領取諾貝爾獎的情況。但獲獎者仍被列入諾貝爾獎獲得者名單,標有“拒絕接受獎金”字樣。不領獎的動機可能不壹樣,但真正的原因大多是外界壓力;比如希特勒在1937年頒布的法令,禁止德國人領取諾貝爾獎,因為他認為1935年授予C- Osietzky的和平獎是壹種侮辱。不管是什麽原因,逾期拒領的,說明情況,提出申請,可以領取諾貝爾金質獎章和證書,但不能領取獎金,獎金已退還基金會。
如果沒有人能滿足諾貝爾遺囑中要求的條件或世界形勢阻礙了評選材料的收集(如壹戰、二戰期間),該獎將被保留或停發。該獎項向所有人開放,無論其國籍、種族、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如何。同壹個獲獎者可以不受限制地獲得多個獎項。物理學、化學、生理學或醫學、文學和經濟學的頒獎儀式在斯德哥爾摩舉行,而和平獎的頒獎儀式在奧斯陸舉行,時間為65438+2月10,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獲獎者通常會親自去領獎。
諾貝爾的遺囑中列出了管理獎項的壹般規則。l900年,遺囑執行人、頒獎單位代表和諾貝爾家族就遺囑解釋和執行的補充條款達成協議,經瑞典國王在理事會會議上批準。這些規定基本保持不變,只是在實際應用中做了壹些修改;評價經濟學獎的依據是科學的,即數學或統計學,而不是政治或社會。最早獲得經濟學獎的兩位經濟學家弗裏希和丁伯根是因為他們在計量經濟學方面的工作,即通過數學公式對經濟活動進行分析而獲獎的。
科學和醫學獎很少引起爭議;文學獎和和平獎,因為性質特殊,最容易導致意見分歧。和平獎經常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