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企業的債務償還方式:
1.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虧損承擔連帶責任,內部按照協議約定分擔債務或者出資。協議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分享。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更多的責任;
2.僅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比例或者技術服務抵銷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沒有該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剩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比例承擔;
3.退夥人在合夥企業經營中遭受損失,合夥企業退夥時未按約定或者合理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仍應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債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